故意伤害罪定性为行政案件的标准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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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故意伤害情节较轻,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标准,那么这类行为会被视为行政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此类案件通常由民间纠纷引起,例如轻微殴打等,虽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有限,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也需要对加害人进行适当惩戒,主要目的是教育和管理。
故意伤害罪定性为行政案件的标准怎么界定

一、故意伤害罪定性为行政案件的标准怎么界定

故意伤害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案件,往往意味着伤害程度较低且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门槛。

例如,尽管受害者遭受的损伤仅限于轻微伤情,然而从社会公共安全角度来说,此事件的潜在风险相对较小。

在此种状况之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适当的惩戒和管教则成为基本的处置方式。

在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故意伤害行为,多由各类民间纠葛引发,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殴打他人等轻微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要多久才会宣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通常需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予以判决。

但对于某些情节较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案件,亦或是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况之一导致的案件,则应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方可将审理期限适当延长至三个月之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必须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几年以上的

依据我国刑法严密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对他人身体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若导致受害者不幸身亡或使用极为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且导致严重残疾的,此类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乃至死刑的严厉惩处。对于故意伤害罪中涉及到的致人死亡情况,其量刑标准将会全面地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手段以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罪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等情节,那么他们在量刑时或许能得到适当的减轻。然而,如果罪犯的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起具体事件的量刑都必须严格依据详尽的事件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来进行确定。

故意伤害若程度较轻,未触刑法故意伤害罪标准,则视为行政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此类行为多因民间纠纷,如轻微殴打,虽受害有限,但维护公共安全需适当惩戒,以教育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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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八、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本指导意见河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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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行政许可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行政许可行为
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界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法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或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以下行为不属行政许可:无行政许可权或未经依法委托的以及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发证行为,不属行政许可。不以的身份(如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等)所从事的审批活动,不是行政许可。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自己的名义做出许可行为,或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机关,如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专门人事机关、决策咨询机关作出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客体(内容)上进行界定。行政许可只针对外部管理性行政行为而言。由此可以界定以下几种情况出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许可。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这些事项的审批,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不是的外部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或所属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级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行政许可。下级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
对特定事实和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不属行政许可,由其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一是负责行政确认的一般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的,起证实和确认作用;二是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属于宣示性的行政行为,确认对象是业已发生的、现存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赋予新的权利义务;三是行政确认可以依法定职权作出,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而行政许可的决定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作出;四是行政确认只能是羁束裁量行为,没有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许可可以是自由裁量行为。
对工作人员发证的行为,不属行政许可。对其工作人员发放的执法证、上岗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考核合格证等,因为是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所以不是行证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进行界定。经许可后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不能算是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不应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不是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是一种告知性行为,一般是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提供情况、信息,不存在准予其从事什么特定活动的问题。
抢劫罪当场性是怎样界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当场性是如何认定的
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当场,有时候当场是有延续性的
抢劫罪中得当场性,是指被告人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二、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三、抢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一)罪与非罪
抢劫罪的罪与非罪需要严格划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抢劫罪。
(二)既遂与未遂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
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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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定范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定范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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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业秘密秘密性能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能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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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商业的秘密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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