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破产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企业破产后形成的法律状况,主要体现为如下几大类情况:首先,企业无力偿还相应的到期债务,且资产规模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或是在明面上已经显然缺少了偿付此类债务的经济实力和财务能力。
这是企业破产最为普遍的现象之一。
其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却明显地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再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总资产规模小于其所背负的债务总额。
最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例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管理不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后的法律状况有几类:一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能覆盖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这很常见;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履行期限到而无清偿能力;三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总资产小于债务总额;四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综合资金困难、管理不善等因素判断。总之,这些状况反映企业破产后的法律情形。
二、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当企业法人破产时,偿还债务的优先级依次如下:
首先是处理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公益性质的债务;
其次需要优先安排的是债券人为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酬、就医费用、因工伤导致的伤残补贴、对家属提供的抚恤,以及基本的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员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紧接着要划拨进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剩余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公司尚未尽的税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的债务人是谁
当涉及到公司破产这一主题时,我们通常所讲的债务人即是指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这些股东具有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具体而言,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他们就成为了破产申请的发起者,同时全权接管了破产财产并成为所有债权债务的最终承受人。如果企业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他们既可以自我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通过法定途径申请其破产。一旦破产申请得到法院的正式批准,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在整个破产过程中,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会被依法进行清算,以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偿还。与此同时,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来说,当它们面临破产困境时,其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必须承担起无限责任。
企业破产后的法律状况有几类:一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能覆盖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这很常见;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履行期限到而无清偿能力;三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总资产小于债务总额;四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综合资金困难、管理不善等因素判断。总之,这些状况反映企业破产后的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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