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妥善解决方案因具体争议问题的性质和种类有所差异,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类常见处理策略:
首先,任何涉及到房屋本身的权利确认、使用许可、买卖交易、租赁协议、典当合约、抵押贷款等方面的纷争,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房屋装修工程、装饰设计、附属设施的所属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
其次,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事项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该争议将交由批准拆迁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当事人如对此裁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职工对于分房政策存在疑虑,或者单位分房政策不公正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此类问题应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此外,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的约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员工,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解雇时,单位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争议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项目时出现失误,导致他人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或者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由于违章建筑引发的房产纠纷,以及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所引发的争议,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满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物进行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阻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相邻纠纷,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多样,涉及权利确认、交易、装修等可诉诸法院;拆迁争议需上级或同级政府裁定;单位内分房争议由单位或行政部门解决;员工离职单位可收回公房,争议可民事诉讼;建筑审批失误或环境污染可向相关部门申诉或行政诉讼;违章建筑及其引发的纠纷视情况可作为行政或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