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出售房屋的对方并不是房地产开发商而是普通公民个体的话,关于他们违反合约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处理以及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呢?在这样的状况下,解决争端时可以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来列举出违约方的具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不能提起惩罚性的赔偿诉讼请求,而只能够诉求退还购房款项、支付相应的利息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补偿三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两卖房子怎么确定归属
针对“房屋一房二卖”的法律纠纷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情况,其具体地表述如下所述:
第一种情形是,若该房地产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的相关程序与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于登记在册的买受人所有;
第二种情况则更为复杂,当所有买受人都尚未就购买的商品住宅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时,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会归属至已率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那位买受人的手中;
再者,在第三种,也就是同时存在既未办理房产登记,亦未办理预告登记情况下,如果有某位买受人已经合理并且合法拥有房屋的占有权利,那么他(她)有权获得该房屋的物权;
最后,对于最为复杂的第四种情况,即全部买受人均未对商品住宅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过户或预告登记且并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那么法律常常倾向于认为购房款已经提前支付的那个买受人才有权拥有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以上各种情况均未能出现,那么或许可以认为,签订契约最早的那个买受人将最有资格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一房两卖房管局有责任吗
在涉及一房二卖这一现象中,房管局通常无须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此类事件往往源自卖方未能信守合同条款,构成严重违约。房管局的核心职能,在于严格执行房屋交易的相关登记制度,实现规范化监管,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可靠性。然而,如遇房管局在处理相关登记事务过程中存在失误,例如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谨审查,从而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形出现并损害到买方的正当权益,那么该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然而,这样的情况实属罕见。对于购房者而言,倘若不幸遭遇一房二卖的困境,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普通公民作为房屋出售方违反合约时,可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和实际经济损失补偿,但不能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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