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还没交房可以退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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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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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未交付时,买方可以申请撤销购买协议。要是交易不能按时进行,或者买方对房屋情况有很大的疑问,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撤销协议的要求。这个撤销请求得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撤销过程的合法和公正。要是协议成功撤销了,双方就要解除和这次交易有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妥善保护。
商品房还没交房可以退房吗

一、商品房还没交房可以退房

尚未交付房屋之情况下,买方可申请撤销购买协议。

然而,具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取决于退房缘由的性质:若卖方违背合同条款致使购房目的无法达成,首先可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诉诸于法律程序,通过请求解除该份买卖合同并以此达到退房的效果;

如果卖方并未违反任何约定,而买方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房,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还没交房怎么退房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当事人有权解除合约:

首先,由于无法预见且无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客观地得以实现;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期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了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实际行动展示出这种意图;

再次,作为主要债务方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债务,经过适时的催促通知之后却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履行;

此外,既然当事人有着严重的延误履行债务或是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甚至影响到合同的实际履行,也同样符合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具体要求;

最后,法律法规还特别设定了其他几种情形,满足这些特定的条件便可依法进行购房合约的解除操作。

简单来说,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出现以上描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包括交付房屋的严重延迟或工程品质低下等等,若同时符合法律或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解约的条件条款,那么作为买受人消费者便可以据此合法地撤销购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商品房还没签合同想退房怎么办

在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针对您欲办理退房事宜,首要任务是核实您是否已经先行交付了定金或者其他类似款项。倘若并无款项支付记录,并且仍未能同开发商达成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那么此时进行退房操作相较而言会更为顺畅。然而,倘若您已经支付了定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金罚则,若是因为您个人的原因导致违约行为发生,定金部分是可能无法予以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您需要努力搜集各种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证明材料,例如开发商是否存在某些实质上的夸大其词或者虚假宣传,亦或是房产本身的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您带来潜在安全危害,甚至还包括尽管持有合法销售手续,但仍然可能存在个别方面的缺失等等。如若能够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不当行为,您享有权利请求对方退还之前所支付的全部款项。为了维护您的权益,我们强烈建议您先尝试同开发商进行建设性的沟通洽谈,明确表达您希望退房的坚定意向以及原因所在。假如双方最终仍旧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您可以考虑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也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机构寻求法援帮助。

在房屋尚未交付之际,买方享有申请撤销购买协议的权利。若因各种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如期进行或买方对房屋状况存在重大疑虑,买方可向卖方提出撤销协议的要求。此撤销请求需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撤销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一旦协议成功撤销,双方应解除所有与此次交易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自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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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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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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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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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与自建房有区别,商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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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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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处商品房,我付款了以后这个价格比我问的时候高,我想问一下这个商品房价格欺诈的标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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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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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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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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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销售该商品的商品可否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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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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