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预售合同掉了怎么办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程序,购房合同不慎遗失,只需要针对剩余未执行部分的合同予以终止并撤销,进而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购房合同即可;
其次,若在完成预售登记手续之后且银行按揭业务办理之前发生了购房合同的遗失,则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声明该合同已失效,待过完规定的三个月期限之后,前往预售登记相关机构申请撤销之前签署的那份合同,最后再依照同样流程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地产预售条件有哪些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房地产开发商可进行预售业务:1.开发商已经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开发商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预售所得收益需全部专项用于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3.开发商签署的所有预售合同均需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及土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终止因素往往包罗万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自行解除,这即是指在协议一致的前提下,买卖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其次是因单方严重违约所引发的中止,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之日交付出售的房产,并因此期未能满足一定期间时;又或是房产的质量严重偏离双方约定标准等;再次则可能由于诸多不可抗拒的因素,诸如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是战争等罕见、无法预测以及无力控制的外部情况,使得原本的合同无法执行下去;除此之外,政策法规的变动亦会引发合同的终止,即因为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内容导致原有合同义务无法再行履行等等;最后,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成也可视作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比如购房者未能按时支付约定款项,一旦达到约定解除条件,该合同便告中止。必须要强调的是,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具体到每一个合同,其终止条款都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文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购房合同遗失处理因情况而异:未预售登记前,可终止并撤销剩余合同部分,重签新合同;已预售登记但未办按揭前,需报纸声明合同失效,三个月后向预售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原合同,再重签新合同。确保合法合规,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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