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并入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者享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款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赋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权利的权威性批准文件。
该许可证的具体主管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而该证书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实施登记审批流程以及颁发至各房地产开发商手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开发企业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之时,必须首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取预售许可证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此基础上,方可进入到后续的商品房销售环节。
因此,如果某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缔结合同签署的过程中,未能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那么该合同便应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后,并且在购房者拟向法院提请诉讼之前,该开发商已经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便可将先前签订的合同视作有效合同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开发商无预售证不退房购房者如何应对
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这一行为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针对此类事件,作为购房者的您可以优先考虑以下几种应对策略:首先,应当妥善保存与此次交易相关的所有关键性证据材料,如购房协议、购房支付凭据以及开发商提供的各类宣传资料等,以便通过这些实际交易的证据以及开发商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维权行动提供支持;其次,您当立即寻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援助,向他们如实反映开发商的不良行为,并请求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此事,展开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工作;再者,您还可以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法律函件,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同时提出解约要求、退还房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如果开发商对此置之不理,那么您便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该份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归还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务必要确保全面揭示开发商的错误推定,强调自身的合理权益,从而争取获取更大范围且更为有利的法律保护。
购买未获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者权益受保护,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法定批准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主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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