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质量鉴定找什么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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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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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时,我们可以向北京住建部、地方政府质监局、地方住建委、国家认证认可委以及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这五大机构进行咨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已经严重损坏,一般不建议进行装修工程,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在选择机构时,我们一定要确保其专业性和权威性。
精装房质量鉴定找什么部门

一、精装房质量鉴定找什么部门

关于房屋质量的检测与鉴定,您可以选择以下五个相关机构进行咨询或申请服务:

首先是位于首都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其次是各地方政府设立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或者直接拨打当地电话查询;

第三种途径是向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此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也是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出现严重损坏的房屋,通常情况下不建议进行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工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精装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倘若在购买精装房后发现其品质存在缺陷,消费者有权向开发企业追究法律责任。

您有权要求开发企业负责修复这些问题,以消除商品房裂缝带来的困扰。

若开发企业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维修服务,您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甚至申请退房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您亦可寻求司法诉讼途径来协助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精装房,即是指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为业主完成了全面的室内装修工作,只需添置部分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便可轻松入住的房产类型,也被称为“成品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三、精装房质量问题如何计算损失

精装修房屋的质量问题所涉及到的损失计算,往往需要考虑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首当其冲的是,必须清晰地了解质量问题的实际体现形式,例如装修原材料存在的品质问题,或是施工技艺存在的技术缺陷等等。在进行损失计算过程中,可以从直接损耗以及间接损耗两个角度展开全方位的考虑。直接损失主要包括为了解决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而必要的修复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替换费用,例如重新铺设地板、更换窗户以及门扇所需的资金投入等。这些费用的评估与测算,应该以市场上的合理价位作为参照依据。至于间接损失,则可能涵盖了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损失,或者因为房屋质量瑕疵引发的房地产价值的贬值。在进行损失计算的过程中,务必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比如关于质量问题的详细照片、维修报价单、评估报告等等,这样才能在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中,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房屋质量检测与鉴定,可咨询五大机构:北京住建部、地方政府质监局、地方住建委、国家认证认可委及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但请注意,对严重损坏的房屋,通常不建议进行装修工程,以避免进一步损害。在选择机构时,请确保其专业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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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房子有质量问题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必须要慎重,目前,精装修房适用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实践中,具体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装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由于装修条款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利,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约定方式,购房者都应明确以下几点: 1、应约定装修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往往项目繁多且内容具体,约定必须是的、细化的,如:何种质量问题属根本性违约,购房者可据此拒绝收房或选择退房;何种行为可视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另外,还要约定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    2、应具体约定装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如有些购房者仅笼统约定内外墙、卫生间等“大”装修项目,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极易因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双方必须详细约定装修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装修质量。    3、应确认装修项目的后续变更   精装修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考虑变更原有的装修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事先约定如何处理此类变更。如购房者可通过书面的工程变更单来对装修变更提出要求或加以确认,双方还可就项目或工期变更达成新的约定。    4、应明确房屋总价中装修款所占比例   装修房的价款采用总价方式,实际是由房款和装修款构成的。为能确定装修部分的责任,双方可明确装修款在房屋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或某装修设备、项目的具体价款。   总之,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装修部分的约定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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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不过关找哪个部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房子质量不过关找哪个部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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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质量鉴定找哪个部门
武汉的房屋质量鉴定也是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一般就是建设局监理公司或者是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都可以。正规的程序应该是开发商在售楼之前就已经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鉴定了,后期业主如若对房屋质量存在争议的也可以找该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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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商品房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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