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谁办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均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提出申请,以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而对于此类申请,办案机构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之后,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机关,而是根据不同阶段及具体情形加以区分和确定。
例如,如果案件处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阶段,那么此处的决定权就归属于公安机关;
若案件已进入了检察院自身组织调查的阶段,那么该环节的决定权就落到了检察院手中;
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决定权又转移至检察院;
最后,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决定权则交给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等有权向办案机构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构会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决定权依阶段和情形区分,侦查阶段归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阶段归检察院,审判阶段归法院。
取保候审实施期间,倘若出现犯罪嫌疑人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触发了逮捕的条件,该犯罪嫌疑人将根据相关的流程被先期进行刑事拘留处理。
在此过程中,已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犯罪嫌疑人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果出现任何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须在接收到通报信息后的五日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深刻反省,改善其行为表现,重新交纳相应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人选,亦或是转而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直至最后以逮捕作为手段加以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内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越十二个月之久。这一制度作为一项法定强制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在此期间内,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诸如未经负责执行的有关部门同意,不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等等之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若该案仍有待继续调查或起诉,抑或是审理完成至判决阶段,则有必要对当事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予以解除,或者依法变更为其他更为适当的强制手段。值得强调的是,即使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一特殊待遇,也并不代表着事例已经画上了句号,司法机构仍然会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处理与裁决。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等有权向办案机构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构会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决定权依阶段和情形区分,侦查阶段归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阶段归检察院,审判阶段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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