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是什么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地涵盖了各类机构和组织的从业人员。
其中,不仅包括国有性质的或在国家监督管理下运作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里的国家公职人员,还包括那些在非国有性质的或不受国家直接控制与监管的私营性的企业及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察委员会主任、高级管理职位(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普通职员等人都包含在内。
倘若这些人出于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了其所在企业或组织单位并将其财物不合法地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便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即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主体广泛,包括国有及国家监管单位公职人员,也包括私企、事业单位非公职人员,如董监高、部门负责人、普通职员等。若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涉案金额达法定标准,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关于职务侵占的最高数额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这两个情节的具体数额起点,应当依照该解释中关于受贿罪和贪污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以及五倍来进行计算执行。
综合以上理解,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被划分为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所谓的“数额较大”)以及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所谓的“数额巨大”)。
通过阅读上述的详细介绍后,我相信各位读者朋友们已经对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方面做出的那份详尽规定有了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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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如何选择
对于职务侵占罪这一刑事案件而言,其管辖权一般赋予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所谓犯罪行为地,不仅涵盖了实际执行犯罪行为的精确地点,而且还包括了与犯罪行为的预备、发生、经过、终结等相关联的其他各种地点。
如果该案系由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是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那么该案的管辖权便会归属相应检察院和法院所在地上级政府。
实践操作中,我们往往将最早接受并处理此案的机关作为主要的管辖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若存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一般情况下应由最早接手处理此案的机关行使管辖权。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机关进行管辖。
职务侵占罪主体广泛,包括国有及国家监管单位公职人员,也包括私企、事业单位非公职人员,如董监高、部门负责人、普通职员等。若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涉案金额达法定标准,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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