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尽管立案条件相对宽松,但仍存在以下六类情形,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这些限制分别涉及到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请求,或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涉及到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构成威胁,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风险等内容的案件。
对于那些法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案件,应先予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要求;
(二)原告所针对的被告显然明确;
(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支持;
(四)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权限范围且原告选择的受理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当人民法院收到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起诉书时,应对其进行登记立案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立案有哪些种类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情形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类型:
1. 针对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例如行政拘留、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不服而提出的诉讼请求;
2. 对于行政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财产等)表示不满的;
3. 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在法定时限内未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先前就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产生异议的;
4. 对于行政机关关于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持反对态度的;
5. 对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相应的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
6.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身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7.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
8.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立案情况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要求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行政诉讼立案受阻的原因主要有六类:涉及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影响国家安全等。尽管立案条件宽松,但法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案件,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法院应先立案处理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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