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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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机关的强制履行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用国家强制力,让义务人履行责任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当然,强制执行要根据生效的司法文书进行,这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决策的终局性。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是行政行为

司法机关的强制履行并非行政行为。

实际上,法院的强制执行乃属于司法性质的行为,由人民法院依循法定流程,运用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促使义务自然人履行其所应负担之责任及义务,从而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

当然,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须根据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发起,这无疑凸显了其司法权威地位以及决策的最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信用卡会受到什么影响

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冻结当事人的信用卡的手段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涉及贷款以及高消费行为的发生,因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受到限制。冻结是一种法律术语,意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或者在实施强制执行操作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一种强制性的禁止其提取或者转移的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冻结措施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指定用于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利用这些名目掩盖其实际拥有的资金,试图逃避法律义务,那么人民法院是有权对其实施冻结操作的。此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若需要继续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结束之前向相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提交新的冻结申请手续;否则,过了冻结期限仍未提出新申请的,则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则是另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把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转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之内。这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在被执行人的存款已经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跳过冻结步骤,进行划拨。当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操作时,只需向银行的营业场所、储蓄所以及信用合作社直接提出即可,无需经过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即使是外地人民,也可以直接前往被申请执行人所在的地方、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操作,无须经过当地人民的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当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收取逾期贷款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为由拒绝或者敷衍行事。对于那些拒绝协助的银行、信用合作社,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建议相关权力机构对其施加纪律处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法院强制执行也不给钱怎么办

倘若在法院依法执行之后,依然未能得到对方的尊重和配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积极应对:首先,请您务必核实一下,自己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了对方所有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如果发现有尚未被重视或者忽视的地方,请尽快与法院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其次,若对方存在故意隐瞒个人财产或进行恶意转移的行为,我们建议您立即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尝试申请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来限制他们的高消费等不当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也会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您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迟延履行的利息。

司法机关的强制履行并非行政行为。实际上,法院的强制执行乃属于司法性质的行为,由人民法院依循法定流程,运用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促使义务自然人履行其所应负担之责任及义务,从而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当然,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须根据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发起,这无疑凸显了其司法权威地位以及决策的最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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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义务得以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行为或某种危害社会状态的发生和蔓延,或为了保全或查实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的查处等。
3.直接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则并不一定有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有时是直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4.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引起,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种状态或事件引起。
5.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要求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则相对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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