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超过10年,我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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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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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限已逾十年,我该如何应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雇佣关系中,当雇员服务期满十年后,将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应确保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至少两年期、且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地对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若被派遣员工在无任何工作执行的时间段内,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对他们进行照拂,依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他们按时发放同等的薪酬待遇。
劳务派遣合同超过10年,我该怎么办

一、劳务派遣合同超过10年,我该怎么办

劳务派遣协议历经十年,我应如何妥善处理?

若雇佣时间达到了10年,可达成不定期工作合约;劳务派遣机构应对其聘用的劳动者签订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固定工作合同,并依据月度发放对应报酬;若此类劳动者在无具体工作时,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基数,向他们按月支付相应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赔偿

关于劳务合同届满之际未能续签的事宜,我们将其区分为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各自决定是否继续签约的两种情形,对于相应的经济赔偿办法,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首先,若为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请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套经济补偿方案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在您所在单位中所工作过的期间来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给劳动者的补偿。

当然,如果劳动者在该区间内已服务期满六个月但还不足一年的话,此时会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如果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话,便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

其次,若为劳动者主观意愿上不愿再续约,只要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有的劳动条件,且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仍然无法接受并且选择不再续签时,我们就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降低了原有劳动条件,以至于劳动者不能接受并选择了不再续签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了。

三、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赔偿不

鉴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届满之际,涉事组织能否承担赔偿责任,须详细分析具体情况而定。

假设劳务派遣机构能够维持原有的或进一步提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以续签劳动合同时,倘若受雇者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签,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涉事组织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若劳务派遣机构试图降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受雇者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签,或者劳务派遣机构方面明确表示不予续签,此时,该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受雇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受雇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也需要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意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最近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协议满十年,建议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转为不定期工作合约。同时,确保与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固定工作合同,并按时领取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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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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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非劳务派遣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⑤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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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自由派遣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签订的合同不同
正式员工是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三个月及以上,但是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
(二)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
1.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规定“同工同酬”,但是劳动者在法律上并非用工企业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所以有时并不能完整享受企业本身的福利待遇。
2.工伤申报
正式员工是用工单位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3.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单位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则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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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能随意地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劳务派遣工地工资待遇。同时也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即使是劳务派遣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4.工资结算周期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缴五险一金。但是,劳务派遣关系计算工资的周期较为灵活,以日、周、月甚至季度为单位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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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法》第6 2、6 3、6 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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