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需要提前告知么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未予续约,无需事先告知;
然而,负责用工的用人单位仍需对相应雇员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如用人单位坚持维护或进一步提升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且劳动者对这种提议表示反对,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提供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其金额应根据该劳动者在本单位供职时间的长短,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原则执行,以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原劳动合同时,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经济性补偿的计算:首先,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服务于该单位的时间为基数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就向前者支付相当于本人一整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其次,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我们将视同其已经工作满一年,并向其支付相应一整年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最后,如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远超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的直辖市或市级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当年度职工月均收入水平的三倍,则在对其支付经济补偿时,我们将按照该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三倍的标准进行计算,且给予其补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出十二个年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3倍怎么算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通常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所工作的期限以及其当月的实际工资水平。然而,如若我们讨论到有关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而引起的经济补偿问题,那么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然而,关于您提及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三倍的说法,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广泛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擅自解除或终止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就必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三倍的情况相对较少出现。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这里所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如果您的情况确实符合三倍的标准,那么也将以这个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未续约,通常无需提前通知。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例外情况是,如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款,而劳动者拒绝,则无需支付补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