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针对离婚后住所权的相关法规并未明确作出详细的规定,通常是鉴于社会公益的视角进行考量。因此,即便是在离婚的情况下,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也具有援助经济状况相对薄弱一方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义务并非终身不变的,最佳方案仍是希望能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居住之房屋,原则上应归属于某一方所有。
如另一方以离婚后缺乏居所为由,提出暂时在此居住的请求,经过调查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在情理上可予适当认可,尽管如此,此类临时便利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属属于转让吗?
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中对于股权有所约定,并未涉及股份的实际转让事宜,仍需要前往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而关于股权的具体处置方式,因具体情况的差异需要展开分析和审慎处理:
首先,如果协议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公司股东,那么这种状况下股份构成了可转让的权利。
其次,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非公司股东一方,则可按照如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理:
第一,检查公司的章程是否有明确的说明或者是规定,遵循公司章程的指引来决定。
第二,若章程序没有对此事作出规定,应该经过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所支持的意见。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其他股东在接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如若对股权转让未有任何回应,将被认为是默认了该项转让。
另外,倘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必须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否则,他们将会被视为默认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特定情况之下,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过高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整或改变。
具体来说,假如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失去工作、身患疾病等等,这些都使得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变得过于沉重,并且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并调整抚养费用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全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仅仅是支付方主观地认为抚养费用过高,但是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那么他们的变更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未登记的居住权约定,法律效果不明确。通常考虑社会公益,经济实力强者有援助弱者的责任,但非永久义务,最好双方协商。婚姻期间居住房原则上归一方,另一方如离婚后无住所,可临时居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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