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认定涉及买卖的诈骗罪及非法占有财物的问题
要对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概念作出准确理解和界定,无疑需要深入研讨其行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一个受主观因素影响深远的领域,常被视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观范畴,而非单纯的事实或数据。为了确定该问题,司法工作者广泛采取推定的方式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当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法非法获得资金,导致数额巨大且无法偿还,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即可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1)明明知道自己无力偿还却仍然大量骗取别人的钱财;
(2)在非法获取资金之后选择消失无踪;
(3)眼中只有自己而无他人,肆意挥霍骗取来的资金;
(5)采取各种手段,比如抽逃、转移等,隐藏或隐匿财产,以图躲避偿还债务;
(6)暗中藏起或销毁财务记录或将企业搞瘫痪,试图逃避偿还责任;
(7)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检察院怎么起诉
1.在案件被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院的起诉部门之后,便正式步入了审查起诉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
若为面临重大、复杂情形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之期。
”换言之,这一阶段的最终期限一般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之间。
3.在该阶段之中,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务的专责人员将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深度审查与剖析,会面被告方并进行核实。
例如,确认被告是否确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行?是否应该提起公诉?如何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是否真实且充足?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都需在此阶段内得到回答。
4.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后,检察院将会面临三种可能的结果:
首先,如果认定所有案件材料保持清晰无误且证据确凿充分,那么检察机关即可将案件移送到法院,等待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
其次,倘若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则需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如果眼下的证据还无法证明案件的清晰和确凿性,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进行二次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三、检察院怎么争取缓刑
缓刑,乃是法院对于犯有罪行之人所宣告之刑罚,但在法定时间内暂时免予执行的制度。为了获得缓刑,需从多个层面全面审视案情,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个人特质等。当处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时,犯罪者可采取以下途径以期获得缓刑:首先,诚心悔过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侦查与审判活动;其次,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力求补偿其损失,力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再次,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自身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例如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稳定的职业生涯等等;最后,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辩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是否会提出缓刑的建议,最终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判断。
检察院认定涉及买卖的诈骗罪及非法占有财物,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若行为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骗取资金,或获取资金后逃避、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采取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均可视为非法占有意图,从而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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