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补偿给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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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主体是谁1.农村土地补偿金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适用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2.安置补助费属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范畴主要针对在承包期内因失去土地而需要得到扶持的土地承包人;3.对于青苗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则由实际经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方共同享有,其分配合适对象包括对相应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各类权属人。
土地补偿费补偿给谁的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给谁的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归属于集体所有,具体的分配适用对象应当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部成员;

2.安置补助费则归属作为土地承包方的个人所有权益,分配的对象应为在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所有权承包方

3.青苗以及地面上的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归属实际经营管理种植者及其附属设施拥有合法权益者所有,其分配的对象应当是对该地块享有明确土地使用权限的相关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

依据我国法规政策,对土地拆迁实施征收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的主要原则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本主要属性与功能予以补偿。

在针对耕地进行征用时所采用的补偿措施,除了包括土地补偿款项外,还包含了安置补贴金额及土地上各类附属物品及农作物的补偿金额等。

首先,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款部分。

此项数据是通过评估被征收耕地在征用前的三年内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而得出。

其补偿金额的范围通常在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之间浮动。

其次,关于安置补贴部分。

其大致原理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进行计算。

具体来讲,就是以被划定为征收范围的耕地总面积除以被征收单位中每个农业家庭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来算得。

对于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他们对应的安置补贴金额,是根据之前所述的方式评估出的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在四到六倍区间内进行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作为单位计量的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金额,虽然其上限设定为不高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实际上几乎不会达到这个数字。

最后,关于土地上各类附属物体的补偿款与农作物的补偿费,这两部分的金额,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同征用耕地相类似的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贴来制定相关的准则以作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谁

依法征收农用地或城市郊区的菜地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而,对于地面附着物以及成熟作物等相关的赔偿费用,则全然归属于它们的所有人。关于安置补贴的问题,必须确保款项专用,它的用途通常取决于特定安置对象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还是由其他机构负责处理。如果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那么此笔安置补贴就应当支付给该组织,并由他们自行决定如何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若安置对象为其他单位,安置补贴就应该支付给安置单位;而若是无需统一安置,这笔费用就应直接分发到每个被安置人员手中或是经过被安置人员首肯之后,用于缴纳他们的保险费用。总的来说,各个地区对于此类资金的分配与归属都有自己的特定政策和实际情况作为依据,实施时可能因此产生差异。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包括: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方个人所有,分配给失去土地所有权的承包方;3.青苗及地面附属设施补偿费归实际经营管理者所有,分配给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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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转包,即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土地转让,即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6、反租倒包,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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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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