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能出省还是不能出市
取保候审限制范围是否包括跨省或跨市活动?
在此阶段的取保候审过程中,被依法取保候审之人如未获执行机构相应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如此规定旨在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适时地通过有效通知渠道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召唤至现场,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倘若经由执行机构的核准并同意,取保候审中的人士仍有可能获得离境许可,然而,必须满足一系列特殊条件,且需经历严谨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要判刑
应予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质并非刑罚罚则。
其特别重要的方面在于,它对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司法机构对罪犯是否判定为有罪、判定何等程度的罪行以及是否需追究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取保候审本身作为一种法律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设定并不能直接决定罪犯是否需要面临刑罚处罚。
其次,若经过法院严肃审查认定,犯罪行为并不存在,那么当然便无需面临刑罚处罚。
最后,通常而言,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者在法庭裁决后往往被判以缓刑。
因此,罪犯是否将面临刑罚处罚,仍取决于其案件的具体情节。
若经彻底调查核实,犯罪事实确实存在,那么罪犯必将承受刑罚处罚,而怎样量刑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确定。
然而,一般情况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案件,其情节往往不甚严重,量刑大概率在三年以下,甚至有可能被判以缓刑。
综上所述,即使现阶段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应抱有任何偷生的希望。
因为这并不意味着无需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也不意味着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具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同时,若他们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可能因采取取保候审使自身权益遭受较大风险的时候,也应采取相关措施;
另外,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状况不佳、无法自理生活、身怀有孕或正在哺乳期内且可能因其特殊身份导致自身权益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律师额外收费合法吗
关于取保候审律师额外收取费用是否合法性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断。通常而言,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其酬劳应当依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规定的事项来确定。假如在合同内已经明确地约定了服务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且取保候审的相关工作超越了原有的约定范畴,那么律师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或许可以被视为合法。然而,如果合同已经包含了取保候审的所有工作内容,那么律师再次额外收取费用就显得不合规。另外,律师在收取费用方面必须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及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倘若您对于律师的收费方式存在疑虑,我们建议您首先与该律师进行深入的沟通,以明确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如若仍然无法得到满意的解答,您还可以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提出投诉。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此举旨在保证司法机关能及时传唤其到案,便于案件调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人也可离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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