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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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强制法》的核心理念及其含义在行政强制案件之中,其必须遵循的原则包含了: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强制法律原则、教育与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留给律师和普通公民用以追究单位或个人行为的救济原则等众多方面。如果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违背了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条,那么即便是看似合法的行政强制行动也会自动转变为非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强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互交融的原则,以及提供适当救济的原则。凡违反此原则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无疑将被视为违法行政行为,并承受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具体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为了阻止违法行为及保护证据不被破坏等客观需求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条款的要求,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临时性的限定,或者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类别的组织的财产权益采取相应的短期管控措施的行为;

至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则是特指行政机构或行政部门在面对那些未能适时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有权依法通过就近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进一步强化对于义务方的强制执行力度,以确保相关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法申请执行期限规定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若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亦未履行行政决定义务,则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自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时。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倘若行政机关在申请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阻碍因素延误了申请动作的进行,那么申请期限将自相关障碍情况得以解除之日起,重新予以计算。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以及救济原则。违反这些原则将视为违法行政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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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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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的一个朋友前阵子才刚打完借款的官司,对方到现在还没把钱给还上,去申请强制实施的话,在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平衡原则。该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
1、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里,权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此外,这一原则还具有“先教育、后强制”和在行政强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中坚持教育的意涵。只要通过教育自觉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就不应对之再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分别规定于多个不同条款,将其精神贯穿和体现在行政强制权设定程序和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重点主要落实在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包括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和对程序的设计。
六、救济原则。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虽然这三种救济途径均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调整,但该法还是加以了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高权”行政行为,需要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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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大原则:1、平衡原则。2、比例原则。3、行政强制法定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六、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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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因为损坏公共物品,被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他要求强制执行,想咨询一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被禁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在环保、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里,罚款已成为一种执行措施,不作为行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用罚款收缴的执行程序,不在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内。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当事人的账户内划拨支付。必须指出,实施这一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执行主体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执行条件和程序也要依法进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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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定义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域,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基准地价的作用基准地价更新与[1]平衡是一项应用性强的工作。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作用: 1、显示中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件。 4、为政府征收土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基准地价既可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立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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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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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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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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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在旁边上班,那是刚刚毕业的学生,到这里工作了一个月了,在我国大城市,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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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最近找我帮忙跑税务办公司,我最后要去办行政许可证了,想知道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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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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