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了还能收物业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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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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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物业服务协议期限结束之后,并非必然能够顺利地收取物业费用。若业务结束之后,业主方未选择续订或另行聘请新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运营,且物业公司仍旧持续地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那么原先的物业服务协议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便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这将使原有合同转变为不固定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形式。
物业合同到期了还能收物业费吗

一、物业合同到期了还能收物业费

物业合同即将到期,是否仍可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一旦届满并不意味着便可轻松收取物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若业主未进行续约或另行聘请物业服务机构,而物业服务机构仍持续供应物业服务的状况下,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用是合法正当的。

然而,相应地,这就构成了一份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需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收费安排。但是,若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终止,那么物业公司将失去收取物业费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物业合同到期后怎么处理

在初始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失效并停止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业主委员会或拟参与物业服务的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且成功生效,那么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结束,亦需终止原有的合同。

同样地,若建设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与已经选定的物业服务供应商共享服务期限,而在此日期之前,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公司另行达成了生效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前期合同也应当终止,以便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物业合同到期不交房怎么办

在此种情况下,首要之务即是对物业合同中的各项具体条款进行核实和确认,尤其应关注交房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若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房工作,业主便有权利依照订立的合同条款需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您可先行向物业公司发出正式的书面催收通知书,明确指明其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范围内完成交房事宜。若物业公司仍旧拖延交房的话,那么您可以考虑借助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首先,您可向当地物业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请求政府行政部门介入处理此事;其次,您也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追索物业公司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因为逾期交房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租金损失等等)。同时,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建议您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如:物业合同、催收通知书、往来沟通过程中所生成的记录等等,以备后续可能会发生的维权行动所用。

物业合同到期后,若业主未续约或另聘服务机构,且原物业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原合同仍具法律效力,物业公司可继续收费。但此时形成不定期合同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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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物业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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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作为没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我,现在物业为了和收物业费就拿我的这个事到处和别的业主夸大事实描述,还夸大我的欠费,我能不能起诉物业公司侵犯我的名誉权?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年7月15日,业委会收到贵公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告知函,鉴于贵物业公司的发展已决定不续签合同,在此业委会深表遗憾,同时也感谢贵物业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希望贵公司能站好最后一班岗,一如既往地认真对待小区的管理工作,业委会也将尽快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管理。  为了有序办理移交手续,请贵公司在8月15日前向业委会提交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一、关于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改造资金项目)中,请向业委会提供合同三年内整改资金的投入明细表、以及剩余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六年(2007年-20年)广告费收益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告。 三、关于本体维修金帐户,合同规定每月15日前须准时将上月所收本体维修金打入共管帐户。从7月份开始,每月向业委会提供相应对帐单。 四、提供20年所有电梯检测报告。 五、提供20年小区消防检查合格报告。 六、将小区所有的图纸档案,编号后明细造册,上交业委会  复印件。 七、提供小区客服中心20年1-7月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未详尽文件,请贵公司补充。  注:所有提供材料请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花园业委会  20年7月18日
担保物权的物质是他物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2、《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物权含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物权内容分类
物权的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1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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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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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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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
(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
(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
(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七)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此外,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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