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小区建设的加速发展,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其中物业合同及物业费的收取尤其突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作通常为是年制,如业主觉得某物业公司不正规,服务不好,在物业合同到期后就不续签。那么,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下面我们听听小编的看法。
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物业公司仍然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吗,仍然可以收取物业费。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但对物业继续进行管理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条按公平原则来处理。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如果业主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话,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最后的结果是造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限为不定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有权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应按照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这一块一直是许多小区的困扰,由于我国的物业发展不成熟,专业性不高,管理性不规范,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我现在所住小区也一样,针对你的问题,我国法律有《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去规范: 合同已经到期,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了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认定为无因管理有法可依,且也有相关判例; 物业费你可以现在不缴,最后若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根据其付出的管理支付物业费,但应该不存在滞纳费; 合同已经过期后你缴纳的物业费的追回,需要前面的事实认定后才有可能追回,但可能性较小; 你现在能维权的可能最好通过业主委员会,若物业合同已到期,你们小区的业务委员会需续期或者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新的物业企业均需要业主同意且业主有权选举,若你们不满意业务委员会,同样可以通过选举换人。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啦。
综上所述:物业合同到期后如物业公司仍然进行管理及服务,则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如有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理由,要求业主缴费。因此,具体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要结合具体的事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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