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宅基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对象是何人
1.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的主要针对对象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这个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房产权属登记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涵盖了各类租赁关系中所产生的实际使用者,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等。
2.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他们有权利向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拆迁方提出具体的安置需求。而拆迁方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这些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和措施。
3.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事宜会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其明确地体现在双方签署的拆迁协议之中。
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宅基地房屋赠予有效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之赠与行为事实确凿地被视为有效执行力之一。
这一赠与行为乃是一种民商事领域中的法律行径,需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表达真实意愿的元素,同时也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共同所认可的道德规范及公共秩序的准则。
因此,只要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这种赠与行为便具有了无可争议的法律约束力。
在执行过户手续的环节上,赠与人应当预先与受赠人签订一份严谨、详细的书面赠与协议。
与此同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均应委派专门的估价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权威性的评估,并且等其出具相应的估价报告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纠纷怎么办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置过程,需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进行考量。首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情节,那么所达成的合同便有可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认定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合同签订的各方都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明确双方的利益诉求以及争议的核心所在。倘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阶段,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需要提供与事例有关的各类证据,例如合同文本、支付款项的收据、房屋当前的实际状况等等。同时,法院也将根据国家法律以及事例的具体事实情况,综合考虑违约责任的归属以及损失赔偿的分配问题。总而言之,我们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来解决各种纠纷。
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主要是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包括房产权属登记上的所有权人以及租赁关系中的实际使用者。他们有权提出安置需求,拆迁方应依法提供相应安置方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协议,明确安置方式、地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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