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预售契约房地产证的关系是什么
房地产预售契约与房地产证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
首先,房屋预售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重要书面协议,主要用于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房产证则被视为一份能够充分体现房屋所有权有效性的证明文书。
其次,房屋预售合同通常由商品房购买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签署,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房产证则由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颁发,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房地产预售条件有哪些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房地产开发商可进行预售业务:1.开发商已经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开发商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预售所得收益需全部专项用于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3.开发商签署的所有预售合同均需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及土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终止因素往往包罗万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自行解除,这即是指在协议一致的前提下,买卖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其次是因单方严重违约所引发的中止,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之日交付出售的房产,并因此期未能满足一定期间时;又或是房产的质量严重偏离双方约定标准等;再次则可能由于诸多不可抗拒的因素,诸如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是战争等罕见、无法预测以及无力控制的外部情况,使得原本的合同无法执行下去;除此之外,政策法规的变动亦会引发合同的终止,即因为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内容导致原有合同义务无法再行履行等等;最后,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达成也可视作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比如购房者未能按时支付约定款项,一旦达到约定解除条件,该合同便告中止。必须要强调的是,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具体到每一个合同,其终止条款都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文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房地产预售契约是买卖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而房地产证是体现房屋所有权有效性的证明文书。预售契约由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确保交易合法公正;而房地产证由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具有更高权威和法律效力。两者在目的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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