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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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薪酬的基准金额将依照如下原则进行核定,同时也需确保其不低于各个区域现行法律所设定的最低薪资标准。若用人企业基于其实际经营需求而令员工在国家法定标准工时之外继续进行工作,则应对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具体的支付标准如下:员工个人每日的计发标准为加班薪酬的计算基准数额除以21.75;而员工个人每小时的计发标准则为加班薪酬的计算基准数额除以(21.75乘以8)。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

一、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

加班费应以何为基础进行计算

加班工资的核算依据由下述方法予以确定,然而其数额不应低于各地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求而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情况,应依照以下标准发放薪资,具体而言,劳动者单人每日的计薪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除以21.75,而劳动者单人每小时的计薪标准则是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除以(21.75乘以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例如,如当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时,公司应该付出的工资将是员工日常工资的三倍;

相对于此,如果是在员工休息日期间进行的加班工作,那么公司就必须拨出双倍的工资给与该员工;

然而,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日结束后员工仍然从事协助性活动的情形下,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的1.5倍作为回报。

而在此过程中,我们所依据的计算单位是日工资这一基准数值,并除以八小时,即得出每钟头的大致工资数额。《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费计算规则是什么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关于加班报酬的计算方法遵循以下规定:日常工作日(非周末)的加班情形,因公司需要员工岗位工作时间得到延伸,管理者应对其支付不低于当前小时薪酬150%的报酬;而在休息日(周六或周日)进行的加班,如果无法通过安排调休来补偿员工的劳动付出,则需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日薪200%的报酬;至于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等)进行的加班,则需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日薪300%的报酬。此处所提及的“工资”,特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获得的薪酬,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额外福利待遇。计算基数应由雇主与员工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约定,但必须确保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主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制员工加班,加班行为应当建立在员工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并且加班时长亦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若您不幸遇到加班报酬方面的争议,请务必妥善保存好有关加班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应以员工的正常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应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具体计算方式为:员工每日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每日加班工时,员工每小时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每小时加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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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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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准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确认的工资标准。 若无相关约定,用人单位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在双方无其他书面协定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基础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时每月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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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5000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还有全勤奖1000元、还有津贴1000元。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小时。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判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因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另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但是应按照多少来计算加班费用呢?就需要确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费用是按照工资的150%、300%来支付。通常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5000元均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是按照3000元基本工资来计算?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所以在实际中计算五花八门,各有各的理解。这里不能不提到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显然是带有倾向性的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该“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可以确定为“5000元”,同时接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什么是正常工资,可以不包括如上1000元全勤奖、1000元的津贴,也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可以降为“3000元”,接着还规定,“当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该规定告诉用人单位还可以继续与劳动者再进行讨价还价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如广州是“860元/月”。这是立法者、司法者的底线,不能超过,如此看来,该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经变成“非正常”了。
用人单位第一个要记住的是一定要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是不能约定,可以通过单位的薪酬制度作出规定,当然不要低于“860”。如没有约定,就要付出高额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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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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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怎么计算
1、交通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受害方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交通事故后责任人无力赔偿,负主要责任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受害方可通过法院得到一定的补偿,事故责任方可通过各种险种赔偿一部分,再根据责任情形决定判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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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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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支付基数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绩效工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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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 怎么计算加班费
第1、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2、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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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支付基数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工资支付基数应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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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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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怎么计算
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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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按哪些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加班费基数按什么算
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得以换休和调休名义拒绝支付。若在公休日加班,应为劳动者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对方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费。
加班费到底按什么基数算,也是劳动者和企业经常“扯皮”的事情,对此,专家特别提醒说,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低于 集体合同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执行;若无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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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要怎样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各地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加班费计算的事务操作,总结如下几点:
(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全部应得工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应该怎么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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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各地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加班费计算的事务操作,总结如下几点:
(1)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全部应得工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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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各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乘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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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工作日加班工资及周末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都可以用基本工资作为基准而非实际月薪?公司有做薪资构成。
[律师回复] 节假日上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已久,奋斗在打工一线的朋友是否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下面针对该法的相关内容作一些说明,希望能给大家增长点法律常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工资。  根据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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