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00w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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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百万元所面临的法律规制1、对于个人贪污数额尚未达到人民币伍仟元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重类别的,那么将被依法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人员,则应该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进行惩罚。对于存在多次贪污行为但却未曾受到过法律制裁的违法者,相应的罚款金额应当按照他们的累加贪污数额进行裁定与处罚。
贪污100w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一、贪污100w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百万元贪污案件将面临的法律制裁情况

1、倘若个人贪污数额未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且其行为品质较为严重,那么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若行为轻微,则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屡次贪污且未经处置的情况,应按累积贪污金额进行量刑惩戒。

2、如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处于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将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情节恶劣,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期间,如果被告能够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积极退回赃款,那么可以考虑减轻其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当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足十万元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4、若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高达十万元及以上,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会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100万要如何判刑

侵占金额达一百万元,已构成巨大犯罪范畴,将承受三年及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之惩罚,同时还需支付罚金或被剥夺财产。

贪污罪乃是指拥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职权范围内,以欺瞒、盗取、诈取等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贪污100万元应怎么判

非法侵占一百万元资产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已经构成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这一严重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将面临最低三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法律责任。然而,实际的量刑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例如贪污行为的恶劣程度、被侵吞资金的去向、是否积极退还赃款、是否有自首立功的良好表现、以及是否真诚悔过等等。如果罪犯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自首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等积极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在法定刑期范围内得到适当减轻的处罚;相反地,如果他们采取抵制调查、拒绝承认罪行等消极态度,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总而言之,量刑过程必须全面考虑事例的所有细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百万元贪污案法律制裁情况如下:贪污不足五千元且情节严重,判两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五千至五万元,判一至七年徒刑;超五万元不足十万,判五年以上徒刑,或没收全部财产;十万及以上,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悔过退赃可减轻刑罚。屡次贪污按累积金额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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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有个局长,具体是什么局我忘记了,在他上位期间利用职务方便贪污了大概100W,我想看看他这样职务经济犯罪会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其职务侵占经济犯罪100万可参考如下标准: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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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多少钱可以入刑 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3万以下也可追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的量刑数额则提高至3万元。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取消了罪、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规定“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将罪、罪起点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2.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与死缓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解释》规定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终身监禁”到底怎么执行? 答: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不受服刑表现影响。 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新增加的罪、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这些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解释》指出《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裴显鼎表示,《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此外,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 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4.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办? 答:此次会议,两高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员明知“身边人”收钱未退还,可定罪为。 官员“身边人”,这是近年来中国贪腐案件中凸显出来的新现象,“身边人”借着官员的关系大肆敛财该如何遏制? 《解释》规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 最高人民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一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故意,不构成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5.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额? 答: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官员多次收受小额贿款,但每次均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该怎么算其数额? 针对这种“小贪不断”现象,今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1.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据此,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数额。据此,对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的财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6.的赃款赃物怎么追缴? 答:追赃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那么,赃款赃物如何追缴,迟迟未能追缴上来怎么办? 《解释》强调为有效剥夺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这份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裴显鼎说,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避免出现以刑罚执行替代经济惩处的现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7.如何让不能在经济上占便宜? 答:明确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这意味着不仅要坐牢,还得交罚金。那么,到底罚多少才能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解释》规定根据这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苗有水解释,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判不 一,量刑差距过大。统一规定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罚幅度,起到规范量刑的作用。 苗有水称,实践中,有的案件忽视了执行的可行性,判决中出现“天价罚金”,但实际无法执行的现象。因此,《解释》综合考虑罪行轻重和可操作性,根据罪、罪法定刑设置,明确了相应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从而避免罚金刑虚置、空判或者执行不到位。 8.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答:获得“财产性利益”也能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隐蔽贿赂怎么惩罚? 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如何界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关键在于对刑法中规定的“财物”应当如何理解和进行解释。 万春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9.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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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的内容是共同贪污如何认定贪污罪金额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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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贪污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股份制企业贪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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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七十万会面临什么后果
涉及70万贪污,法院将据罪行性质和程度判刑,通常十年以上或无期。贪污处罚因情节而异:轻者行政处分,五千至一万且悔过退赃可减轻处罚;五至十万判五年以上,重则无期并没收财产;超十万判十年以上或无期,特别重则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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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对贪污罪既遂如何裁判
[律师回复]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规定: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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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污和小贪污有区别吗?小贪污没人管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贪污和小贪污有区别吗?小贪污没人管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区别,只是金额大小的区别,都是构成罪,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构成罪,建议到当地检察院污贿赂局举报,请求当地检察院污贿赂局进行监督和调查。
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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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万可能面临何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五十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嫌疑人在起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真诚悔改并积极退赃,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刑期需结合案件情况和被告人表现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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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份制企业贪污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开办的企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3年R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988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988年4月1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986年4月2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988年6月3日)规定,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创立的联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因此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犯罪的可能。  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的罪时,除应掌握罪构成要件的特有属性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范畴。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该企业中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行为。具体来说:  
(1)纯属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其财产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可以成为罪的客体。  
(2)纯属个人或非国有公司、企业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财产虽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是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公司财产时,该公司的财产就能成为罪的客体。  
(3)混合股份制企业,其财产既包括国有资产股,也包括非国有资产股,并为股东共同所有。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同样也只能作为一个股东出现,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企业中的财产,一般虽不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但作为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时,该财产也能成为罪的客体。同时,对于下列情形的混合股份制企业中的财产,则应视为国有财产: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出资的实物二是国有公司、企业向国外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股本,与外方共同合资形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三是外方的资本和实物折算股份,中方以配套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实物折算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其中,中方所折算股份的所有权性质必须具有国有财产属性。  
2、考察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第2款规定,股份制企业人员构成罪,不仅实施了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中具有国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该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正确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该人员是否是在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经营公认企业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是,一般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2)该人员是否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的委派,在股份制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财产或从事业务的人员。如果属于,则具有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属于,则不具有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股份制企业的罪主体范围: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在混合股股份制企业中从事企业财产管理、经营的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该人员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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