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是否合法
若用人单位确系额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予员工,那么这就使得双方可自行商定支付日期成为可能。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原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待遇中,故意划分出工资与竞业限制补偿金两部分进行分别发放,那么这种做法便属于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意图。
因此,此种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协议补偿金太低是否有效
尽管竞业禁止协议所设立的补偿金额度无法对其有效性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当签署者意识到该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享有权利向所在单位提出补充请求。
假如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提供此类补贴的话,则受不利地位的劳动者有资格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以索取它们应得的经济补偿。
换言之,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保密协议中就已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然而对于合约中未能明确说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将为劳动者提供何种经济保障的情况,若劳动者已经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他们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来支付经济补偿时,人民法院应该对此予以法律上的支持和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平均工资包含年终奖吗
关于竟业禁止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中,针对平均薪酬是否涵盖年终奖金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确立统一的标准。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需要全方位地考虑诸多复杂的影响因素进行权衡。如果在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平均薪酬的计算界限,包括了年终奖金这一项目的话,确认其适用性则属于顺理成章之举。反之,如未相关规定,依据惯例,可以理解为,平均薪酬则应当是该劳动者在辞去最近一份工作之前连续十二个月份的总收人的平均值。在这个总收人的构成里,囊括了年终奖金等各式各样的货币收入形式。但是否确实包含年终奖金的部分,还需要依据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以及所在地的法律实践来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定。
若用人单位确系额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予员工,那么这就使得双方可自行商定支付日期成为可能。然而,若用人单位在原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待遇中,故意划分出工资与竞业限制补偿金两部分进行分别发放,那么这种做法便属于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意图。因此,此种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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