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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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探讨在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统一依据市、县级别人民政府在前期严谨的调查、听证以及公布环节中所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而进行。
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拆迁补偿法律依据的深入剖析

依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全面调查、详细听证以及公正公布的基础之上所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相应赔偿。其赔偿范畴涵盖: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及其损耗程度而划定等级,并按每平方分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其次,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用则参照暂时居住环境予以划分级别,发放给被拆迁房屋的使用者,以每个月的人口数为基准进行补贴;

最后,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用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合理设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不得擅自变更。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有哪些?

在专业解析中我们首先注意到,拆迁人需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是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规定内容面向全社会公布公告事宜;同时,住房保障机构以及拆迁公司也需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方积极进行详尽的政策宣讲和耐心的解释说明工作。接下来便是明确拆迁补偿的额度和安置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规建造及超过审批权限的临时建筑物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予赔偿的。而在拆迁补偿方式上则主要分为普通情况下的补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补偿。在普通情况下,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并清算价格差异等多种形式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被拆迁人也没有权利挑选补偿方式,只能接受现金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加上结算价差等固定模式的补偿。最后是完成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此外,如果拆迁不得已需要进行裁定,最后还是得以强制拆迁收场,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员有责任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房屋拆除措施的证据保全手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补偿的宅基地可以确权

关于拆迁补偿所涉及的宅基地是否能够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与评估。

首要步骤便是对“拆迁补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相关签署协议进行详细解读。

倘若“拆迁补偿”仅仅针对地上房屋或者其他附属建筑物进行相对应的赔偿,而宅基地的所有权于实质上并未产生任何变动,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产权登记的各项法定条件,如拥有完整可靠的产权来源、权属界定明确无误且无任何争议等环节,则宅基地的确存在获得产权确认之可能性。

然而,若因拆迁补偿举动导致宅基地所有权在本质上发生了重大改变,例如已经被国家收回或者集体重新规划使用,那么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便无法再实现产权登记。

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土地政策以及具体的拆迁安置政策。

因此,强烈建议您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获取最准确、最具权威性的相关信息及结论,从而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决策。

拆迁补偿依据市、县政府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赔偿标准根据房屋结构、损耗程度和暂时居住环境等因素确定。拆建单位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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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有哪些
企业拆迁赔偿项目主要有四块:
1、是房产价值赔偿。
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2、是设备设施赔偿。
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3、是停产停业赔偿。
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4、是搬迁奖励赔偿。
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公司拆迁员工补偿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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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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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拆迁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房屋产权所有人是拆迁分配的依据。
拆迁财产分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所谓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如房产证上没有该人姓名,户主与该人又无法律上支持的继承等财产分割关系,那该人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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