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定罪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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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零口供定罪依据是什么针对“在被告人口供缺失时依然进行定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理念在于:只要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就可以基于此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并施加相应的刑事惩罚。
零口供定罪依据是什么

一、零口供定罪依据是什么

零口供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针对零口供定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在满足证据确凿且充分这一前提下,法庭有权判定被告人有罪并施加相应刑罚。证据的确凿性与充分性需同时具备,具体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所有关键事实都须有充足的证据进行证实;

(二)用以做出裁决的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核实确认无误;

(三)综合分析全案所有证据,确保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零口供定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零口供定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在确凿证据充足且足以判定被告人罪责以及刑罚的情况下,便可依法判决被告人为罪犯并处以相应刑罚。

而证据的确凿且充分的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案件中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必须都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其次,所有用于确定案件性质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

最后,根据全案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零口供定罪怎么判

所谓"零口供"锁定罪责,指的是在缺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述他们违法行为的事实面前,借由其他可靠证据来证实他们有罪。在定罪裁决时,司法部门需要针对全案的所有证据展开全面且严谨的评估与分析。倘若其他证据足够有力确凿,能够构建起一条井然有序的证据锁链,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疑惑,最终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便可据此作出定罪量刑的决定。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词、受害者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记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均可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相互印证,不能出现无法解释的矛盾或无法排除的疑点。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仍然需要根据被告人所犯之罪的性质、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予以确定。

零口供定罪的法律依据是,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法庭可判定被告人有罪并量刑。证据需满足:(一)关键事实有充足证据证实;(二)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无误;(三)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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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时人事部是否要提供依据文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该书面通知应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者也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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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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