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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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案件,有时可予以免于刑事处罚。具体来说,免于处罚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司法机关认为不能够被视为犯罪行为;犯罪事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国家颁布的大赦令,该犯罪行为得以豁免刑罚;依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受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被告人已经死亡;以及其他法律、法令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故意伤害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吗

一、故意伤害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否可免于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故意伤害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免于惩罚。以下几种具体情境可作为免于惩罚的参考标准: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轻微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再予以追究。

3.依据国家特赦令,对某些犯罪行为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若未被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则依法不予追究。

5.被告人因故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令明确规定的,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这个范畴之中,其主观方面所体现出来的过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此所提到的“过失”,实际上是基于行为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态而进行界定的。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违章行为中或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例如酒后驾驶汽车、强行超越其他车辆或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等等,然而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他们理应有所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最终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但却抱有高度的自信,认为这一切都可以被有效规避,从而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后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有哪些类型

在判定故意伤害罪所依赖的证据中,主要涵盖以下七种类型的证据:1.物证方面,诸如用作犯罪手段的工具、凶器等能够直接反映伤害事实存在的实物证据。2.书证层面,例如医生出具的病历与诊断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可作为还原伤害情节的重要依据。3.证人证言,主要指了解事件发生过程的目击者或者知情人,他们所作出的的陈述可以为事件调查提供有力支持。4.被害人陈述,即受害人就其受伤历程的详细介绍,需要成为事件调查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自我解释的内容,也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性证据。6.鉴定意见,如伤势鉴识,通过科学技术方法对此类伤害出具的权威结论,有助于确定伤害的具体程度。7.勘查、检验、辨识、侦查实验等笔录,记载着事件现场以及相关侦查行动的实际状况,是还原事件全貌的关键依据。8.声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如监控摄像、语音通信记录等,这类由科技手段获取的信息,亦可作为事件调查的有效补充手段。以上各类证据应当构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彼此之间互相印证,确保能够足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暴力行为,并且已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

故意伤害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刑事责任,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超过追诉时效、国家特赦、未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以及被告人死亡等。其他法律、法令也可能规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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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第三人有意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时的主观心态;过失是指第三人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发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行为发生,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按共同侵权的规则处理,否则他们依其各自的行为对损害事实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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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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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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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伤害未遂和解后可以免于处罚吗
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害未遂且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都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未遂,本身就可以参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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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奸罪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起诉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吗
不能。
因为这属于公诉案件,既然进入程序就已经无法停止了不过得到女方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的加重情节:
①妇女、奸节恶劣的;
②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
量刑
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2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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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人身伤害免责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免责条款】合同法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合同的事先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这种协议约款,就是事先免责条款,分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最高人民依据判例,作出过有关的司法解释,表明了对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所持的立场,确认有关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比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对财产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为无效。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是造成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均无效。按照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都有权获得赔偿,可以直接向雇主请求,也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以保证获得工伤事故赔偿损失权利的实现。在其他的合同中,凡是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都为无效。应当强调的是,人身伤害的事行免责条款无效,应当是相对无效的,有些人身伤害的事先免责条款,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竞赛者民事责任,这样的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就是有效的。象拳击、散打、跆拳道、搏击等项目,一方过人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并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伤害对方当事人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同法对人身伤害的免责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免责条款】合同法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合同的事先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这种协议约款,就是事先免责条款,分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最高人民依据判例,作出过有关的司法解释,表明了对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所持的立场,确认有关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比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对财产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为无效。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是造成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均无效。按照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都有权获得赔偿,可以直接向雇主请求,也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以保证获得工伤事故赔偿损失权利的实现。在其他的合同中,凡是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都为无效。应当强调的是,人身伤害的事行免责条款无效,应当是相对无效的,有些人身伤害的事先免责条款,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竞赛者民事责任,这样的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就是有效的。象拳击、散打、跆拳道、搏击等项目,一方过人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并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伤害对方当事人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为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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