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否可免于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故意伤害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免于惩罚。以下几种具体情境可作为免于惩罚的参考标准: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轻微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再予以追究。
3.依据国家特赦令,对某些犯罪行为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若未被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则依法不予追究。
5.被告人因故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令明确规定的,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这个范畴之中,其主观方面所体现出来的过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此所提到的“过失”,实际上是基于行为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态而进行界定的。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违章行为中或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例如酒后驾驶汽车、强行超越其他车辆或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等等,然而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他们理应有所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最终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但却抱有高度的自信,认为这一切都可以被有效规避,从而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后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有哪些类型
在判定故意伤害罪所依赖的证据中,主要涵盖以下七种类型的证据:1.物证方面,诸如用作犯罪手段的工具、凶器等能够直接反映伤害事实存在的实物证据。2.书证层面,例如医生出具的病历与诊断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可作为还原伤害情节的重要依据。3.证人证言,主要指了解事件发生过程的目击者或者知情人,他们所作出的的陈述可以为事件调查提供有力支持。4.被害人陈述,即受害人就其受伤历程的详细介绍,需要成为事件调查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自我解释的内容,也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性证据。6.鉴定意见,如伤势鉴识,通过科学技术方法对此类伤害出具的权威结论,有助于确定伤害的具体程度。7.勘查、检验、辨识、侦查实验等笔录,记载着事件现场以及相关侦查行动的实际状况,是还原事件全貌的关键依据。8.声像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如监控摄像、语音通信记录等,这类由科技手段获取的信息,亦可作为事件调查的有效补充手段。以上各类证据应当构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彼此之间互相印证,确保能够足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暴力行为,并且已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
故意伤害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刑事责任,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超过追诉时效、国家特赦、未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以及被告人死亡等。其他法律、法令也可能规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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