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风险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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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有效时间范围内向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将会面临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便等同于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劳动者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风险主要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签订风险主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签署过程中的主要潜在风险有哪些

在建立劳动合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未在法定时间段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即如果雇主未能在雇佣员工后的第一个月结束之前与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协议,那么该雇主必须按照该员工每月应领薪酬的两倍进行支付。倘若雇主在雇佣员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协议,则将被视为已经与此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雇主以保证或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务,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员工本人,并且可以对其处以每名员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若因此行为给员工带来任何损害,雇主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签订无效劳动合同也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需要支付员工工资以及赔偿员工可能遭受的损失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签订有时间限制吗

深入剖析: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限具有以下双重意义:首先,它作为认定劳务关系建立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劳动者之日起,即与该劳动者确立劳务关系。”而若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就已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则雇佣关系自雇佣之日起正式成立。其次,关于劳务合同的议定实际时间。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合理规范其劳务合同签订事宜,《劳动合同法》制定了三大策略:1.适当调整劳务合同的签约时间。对于已经建立劳务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只需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即可视为合法行为。2.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能按期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支付用工期间的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然而在一年的时间范围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则需在这一时期内向劳动者逐月支付两倍的工资。3.规定用人单位若是在雇佣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除了要在不满一年的非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之外,还属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签违约金合不合法

通常而言,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并非绝对违法行为

在特定的两种法定情形下,违约金的设定是被允许的:首先,在服务期限的约定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实施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就服务期限达成协议。

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则需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在竞业限制的约定方面,对于那些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与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样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总的来说,违约金的设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签署劳动合同时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支付风险;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以担保等名义向员工收费可能面临的行政罚款和赔偿责任;以及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支付工资和赔偿损失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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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都包括哪些风险?
按照常理来说,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员工之间,应该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包括哪些?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来说存在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法律隐患和风险。具体有哪些风险,请看下文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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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担保合同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担保合同的主要风险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施工合同为例,说明了合同条款谈判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仅供参考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谈判的内容因项目情况和合同性质、原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而异。一般来讲合同谈判会涉及合同的商务、技术所有条款。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1、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中,必须首先共同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认真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认真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与合同中表述的内容是否是一致,合同文字的描述和图纸的表达都应当准确,不能模糊含混。承包人应当查实自己的标价又没有任何只能凭推测和想象计算的成分。
如果有这种成份,则应当通过谈判予以澄清和调整。应当力争删除或修改合同中出现的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工程内容或工程责任的说明词句。
对于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内容及范围方面的修改或调整,应和其他所有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一样,以文字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合同补充”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并说明构成合同一部分。
2、发包人提出增减的工程项目或要求调整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时,务必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重新核实,确有把握方可应允。同时以书面文件、工程量表或图纸予以确认,其价格亦应通过谈判确认并填入工程量清单。
3、发包人提出的改进方案或发包人提出的某些修改和变动,或发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建议方案等,首先应认真对其技术合理性、经济可行性以及在商务方面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后方能表态接受、有条件接受甚至拒绝。改变动必要对价格和工期产生影响,应利用这一时机争取变更价格或要求发包人改善合同条件以谋求更好的效益。
4、对于原招标文件中的“可供选择的项目”和“临时项目”应力争说服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予以确认,或商定一个确认最后期限。
5、对于一般的单价合同,如发包人在原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工程量变更部分的限度,则谈判是应要求与发包人共同确定一个“增减量幅度”(DC第四版建议为15),当超过该幅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
二、关于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
技术要求是发包人极为关切而承包人也应更加注意的问题,我国在采用技术规范方面往往和国外有一定差异。
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生产中必须遵守。
投标中应仔细查看投标人的施工方法等是否与标书中的技术规范有相符。如有差异,要研究自己是否能做到,以及其经济性如何。如有问题,可争取合法情况下的变通措施,如采用其他规范。考试大收集整理
尤其是对于施工程序比较复杂的项目,如水坝工程,道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技术要求高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在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都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法特别说明,并力争在投标答辩中使发包人赞同该方法,以显示公司的实力和实施该项工程的能力。
对于大型项目,当发包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地质资料时,除在投标报价时做好相应的技术措施外,也应考虑足够的不可预见费用,将该风险转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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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准备签订合同,请问订立合同的主要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风险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
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
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订立合同的风险,以前没有经验,想知道订立销售合同主要风险的是什么?怎么防范这些风险发生?
[律师回复]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
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
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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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劳务合同中往往存在拖欠工资无法要回等纠纷,所以一定要好好签订劳务合同,把雇佣者的责任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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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虚假合同的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签订虚假合同的时候,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的话,这个时候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有的虚假合同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是无效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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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要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内容不当,对己方有不利的条款;
(3)要约撤回不当,要约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已经生效,错误的认为要约已经撤回;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未做出。
二、合同承诺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合同成立并生效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地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前,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合同形式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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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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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可以主张风险代理费吗法院可以主张风险代理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风险利用的主要实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6、地质地基条件。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这三种风险既可能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发包人资信因素、雪。如在合同条款上。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1;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2,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分包方面。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1:发包人风险、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如台风,导致履约能力差、暴风雨。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3,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4、履约方面、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1。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合同履行过程中,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2。3。国家对工资,必须仔细分析研究。2、要素市场价格,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4、资金、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5、技术规范,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作出及时答复。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招标文件。这是招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5、国家政策调整、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3,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无力支付工程款、施工技术协调。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有意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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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1、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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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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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四.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签订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签订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得以第三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如果签订分期履行合同存在以第三方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情况,且第三方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在签订此类合同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稳妥起见,应当采取一单一签的做法。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如主体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
其次、合同名称与内容相矛盾的风险。主要会出现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名称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例如本应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其中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内容,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约定的,而且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通过签字,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除了合同法所列的必备条款外,为了不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和业务需要,增添保密条款、标的交付形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违约金等。
订立合同时怎样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四.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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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社保风险吗?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避社保风险。保险政策的任何调整都直接影响着企业人力成本构成 福利方案设计,作为企业管理者 我们应该如何解读政策的关键内容,前瞻最新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重 点,以重新思考企业员工福利方案的设计,控制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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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指由于外部环境意外变化打乱了企业预定的生产经营计划,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引起环境风险的因素有: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使企业受到意外的风险损失。
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外部环境的要求相违背而受到的制裁风险。
3、社会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的改变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市场结构发生意外变化,使企业无法按既定策略完成经营目标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导致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有:
1、企业对市场需求预测失误,不能准确地把握消费者偏好的变化。
2、竞争格局出现新的变化,如新竞争者进入,所引发的企业风险。
3、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三、技术风险这是指企业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由于遇到技术、商业或者市场等因素的意外变化而导致的创新失败风险。其原因主要有:
1、技术工艺发生根本性的改进。
2、出现了新的替代技术或产品。
3、技术无法有效地商业化。
四、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指企业生产无法按预定成本完成生产计划而产生的风险。引起这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生产过程发生意外中断
2、生产计划失误,造成生产过程紊乱
五、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收支状况发生意外变动给企业财务造成困难而引发的企业风险。
六、人事风险人事风险是指涉及企业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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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风险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谈判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以施工合同为例,说明了合同条款谈判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仅供参考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谈判的内容因项目情况和合同性质、原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而异。一般来讲合同谈判会涉及合同的商务、技术所有条款。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1、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中,必须首先共同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认真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认真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与合同中表述的内容是否是一致,合同文字的描述和图纸的表达都应当准确,不能模糊含混。承包人应当查实自己的标价又没有任何只能凭推测和想象计算的成分。 如果有这种成份,则应当通过谈判予以澄清和调整。应当力争删除或修改合同中出现的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工程内容或工程责任的说明词句。 对于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内容及范围方面的修改或调整,应和其他所有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一样,以文字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合同补充”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并说明构成合同一部分。 2、发包人提出增减的工程项目或要求调整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时,务必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重新核实,确有把握方可应允。同时以书面文件、工程量表或图纸予以确认,其价格亦应通过谈判确认并填入工程量清单。 3、发包人提出的改进方案或发包人提出的某些修改和变动,或发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建议方案等,首先应认真对其技术合理性、经济可行性以及在商务方面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后方能表态接受、有条件接受甚至拒绝。改变动必要对价格和工期产生影响,应利用这一时机争取变更价格或要求发包人改善合同条件以谋求更好的效益。 4、对于原招标文件中的“可供选择的项目”和“临时项目”应力争说服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予以确认,或商定一个确认最后期限。 5、对于一般的单价合同,如发包人在原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工程量变更部分的限度,则谈判是应要求与发包人共同确定一个“增减量幅度”(FIDIC第四版建议为15%),当超过该幅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 二、关于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 技术要求是发包人极为关切而承包人也应更加注意的问题,我国在采用技术规范方面往往和国外有一定差异。 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生产中必须遵守。 投标中应仔细查看投标人的施工方法等是否与标书中的技术规范有相符。如有差异,要研究自己是否能做到,以及其经济性如何。如有问题,可争取合法情况下的变通措施,如采用其他规范。考试大收集整理 尤其是对于施工程序比较复杂的项目,如水坝工程,道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技术要求高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等,在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都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法特别说明,并力争在投标答辩中使发包人赞同该方法,以显示公司的实力和实施该项工程的能力。 对于大型项目,当发包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地质资料时,除在投标报价时做好相应的技术措施外,也应考虑足够的不可预见费用,将该风险转由发包人承担。
风险投资主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风险投资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风险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府也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风险投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的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 融资阶段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通常,提供风险资本来源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大公司、大学捐赠基金、富有的个人及家族等,在融资阶段,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关系安排。 投资阶段解决“钱往哪儿去”的问题。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项目初步筛选、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一系列程序,把风险资本投向那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 管理阶段解决“价值增值”的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实现价值增值,“监管”主要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管理团队成员等手段,“服务”主要包括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被投资企业获得后续融资等手段。价值增值型的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方面。 退出阶段解决“收益如何实现”的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IPO、股权转让和破产清算三种方式退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实现投资收益。退出完成后,风险投资机构还需要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提供风险资本的投资者。
融资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1.管理者对债务融资风险认识不充分。 2.银行对企业的债务监督不充分。 3.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动。 4.企业投资决策失误。 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 1.管理者对债务融资风险认识不充分。从目前来看,企业管理层十分注重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风险,关注能否筹集到资金、筹集到多少资金、筹集资金的条件是什么,但对于筹集到的债务资金如何利用、日后如何 偿还、怎样偿还缺乏较为详细和成熟的考虑。投资项目一开始和中途变更的情况在我国上市 公司中经常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银行对企业的债务监督不充分。我国企业的高负债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种高负债并没有发挥债权的治理作用,它不但没有能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反而扭曲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对银企关系的制度设计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由此导致了认识的偏差,认为银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只能以外部监督为主,银行参与公司内部会引起更大的金融风险。 3.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动。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可能面临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和汇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近几年,由于国家实行“双紧”政策,即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萎缩,贷款的利息率不断提高,这也使得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提高。同样,国际货币市场汇率的变动也给企业带来了外币的收付风险。 4.企业投资决策失误。 投资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决策失误项目失败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快建成并 形成生产能力,无法尽快地收回资金来偿还本息,就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财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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