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会见被告人
哪些人可委托律师获准会见在押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获得律师帮助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本身;
此外,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所委托之人也有权代为聘请律师;而最后一种情况,即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指派。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拆迁安置的对象
关于拆迁安置的受惠主体,应明确规定为所有被拆迁户。
为了确保房屋使用者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例如在涉及拆迁出租房屋的情况下,需要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同时,对于拆迁出租房屋且被拆者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共识之时,我们采取产权置换作为拆迁补偿方式,并允许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继续租住适量产权调换房。
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包括:
(1)说说拆迁补偿方式,究竟选择哪种形式的货币补偿以及如何确定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日期;
(2)详细说明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及具体位置;
(3)探讨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时间节点;
(4)约定搬迁的期限以及具体办法以及过渡期间的处理方法;
(5)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因停产停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费用的发放准则以及支付方式;
(6)清晰描绘违约责任和出现争议后如何加以妥善解决的途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会见
在涉及刑事事例的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本身的监护人以及近亲,例如爱人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们,都有权利委派专业的律师来进行面谈交流。同样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属于某个单位的成员,那么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同样拥有此项权力。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律师会见,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委托律师会见的初衷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辩护服务。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人员可委托律师获准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及亲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指派的律师。这些人员均有权依法获得律师帮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