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再刑事拘留吗
无论是根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抑或是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通常都需要历经繁琐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周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于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继续进行逮捕的相关工作,实际上无法给出确切的答复。事实上,刑事拘留仅仅是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预防自杀事件发生以及避免其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等多重考量,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且必要的强制措施,但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逮捕。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并处理的案件,在实施侦查过程中所必需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暂时剥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从而推动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这仅仅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司法机构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给予释放。总的来说,是否应实施逮捕,应当由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策。具体而言: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尚不明晰、证据还不够充分,就会做出不予以逮捕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就是清白无辜的;同样地,当公安局判定其为罪犯,而检察院则认为其无罪的情况下,检察院也会出具不逮捕的决定书;而假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那么,公安局就必须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之后的24小时之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员可以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什么
监外执行系针对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涉罪行人均有序实施,鉴于其现实状况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宜继续在司法机关羁押闭塞的环境中执行刑罚,故启用此种变通执行方式进行调整。
服刑人员申请保外就医需符合以下严格条件:
首先,其身心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存在生命的潜在威胁。
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接受改判为无期徒刑之后,需在执行无期徒刑的要求下连续服刑至少七年以上,抑或是原定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需继续执行原来判处的刑期(如已进行过减轻刑罚的,则按照减刑后所剩的刑期进行计算),并且累积到总刑期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程度时,方能申请保外就医。
再次,对于患上严重慢性疾患且长期治疗无效者也可考虑保外就医。
然而,若病情日渐恶化有生命危险且改造表现良好的时候,可不受以上规定期限的束缚。
最后,若因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年老体弱病患缠身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亦有资格申请保外就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律师能会见吗
作为正在接受刑事判罚执行期间的罪犯,您有权获得律师的援助与探访。此项权益需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明确指定的流程办理方可实施。概括而言,律师代表行使探视权时,应向监管机关递交申请,同时需要出具具备合法性的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案证据,以及正式委托协议等必备材料,以确保申请被审核通过后得到授权。在具体的探访阶段,律师需要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确保不违反任何禁令带入任何违禁品,亦不受托传送可能导致违规行为的信件。律师会见罪犯的主要目的通常包括给予合法的法律咨询,深入理解被告正在接受的刑期管制情况等事宜。简言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法律从业者有权利访问并与其服务对象即被告人进行面谈。
刑事拘留仅为暂时性强制措施,不必然导致逮捕。是否逮捕由检察院综合判断,证据不足可取保候审或释放。检察院可根据案情不逮捕,不意味着嫌疑人无罪;公安判罪而检察院认为无罪,亦可不逮捕;证据不足时,公安须24小时内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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