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特定标准的情况下,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士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针对被捕者或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风险之中,但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亦可进行申请;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时,只要取保候审能够有效避免其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羁押是否可以抵刑期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可以折抵部分的刑期,然而,这一抵扣仅限于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三种情况。
当犯罪嫌犯或被告被判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处罚时,先前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可相应折算为刑期予以扣除。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被判处于管制的刑法裁决下,其所受的每一天的羁押都将被视为已经执行了两天的刑期;
而在被判处在拘役或有期徒刑期间,则须将每一天的羁押折换成一天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羁押是否可以律师会见
在被拘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是有权利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的。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例如,在调查阶段,诉讼律师想要与涉嫌罪犯会面进行询问,就需事先向负责侦查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而负责侦查的机构也应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以内着手安排这次会面。当然,如果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律师的会面申请还须经过侦查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至于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只要辩护律师持有相应的手续文件,便可直接与涉嫌罪犯或被告进行会面。值得注意的是,在律师会面的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向涉嫌罪犯或被告传递任何违禁物品或者信息。总的来说,律师的会面行为对于保护涉嫌罪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符合特定标准下,被捕或拘留者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标准通常包括:非暴力性犯罪、罪行轻微、无逃跑风险、不妨碍案件调查,以及能提供可靠的担保人或缴纳一定保证金。申请时需提交详细材料,经法院或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方可暂予释放,等待审判。取保候审期间,被保释人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离开指定区域,配合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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