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会经过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执行,然而,在实施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相关公安部门须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核实及审批。这一程序充分彰显出检察院所具备的监管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为现行犯或具备法定情节者,有权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且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同时将拘留情况上报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会判吗
首先要明确指出,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必然会面临司法制裁,这仅仅是一项刑事调查中的临时性和强制性措施,为的是从侦查过程到侦查结束都能够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与限制。其次,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某认犯罪嫌人实际上无法构成犯罪或者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他们有权做出相应决定,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拘留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为涉嫌犯罪的人士申请取保候审(亦称为“保释”)。然而,其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则需依据多个复杂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取保候审的条件颇为严格,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嫌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对取保候审无重大社会危害性者;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犯等,均应采取取保候审以避免社会危害性产生;在羁押期结束之时,若事件尚未结案,则亦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等。辩护律师将会依照事件的具体事实情况,精心搜集相关证据与资料,向有关办案机关正式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亦将详细阐明犯罪嫌疑人身处取保候审条件范围之内的具体事由。尽管如此,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权仍归属于办案机关。
刑事拘留由公安执行,拘留后24小时内须向检察院申请核实审批,体现检察院监管职责。依《刑诉法》第80、83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嫌可拘留,并通知家属,报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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