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打工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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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被判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没有经过允许不能擅自去异地打工。这是因为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这些人还是在司法监管之下的。要是真的有必要去异地打工,那就得先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流程,等有关部门批准了才能去。
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打工

一、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打工

在通常情况下,患有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不可以未经许可而擅自离开本地去异地务工。

因为监外执行本身便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刑罚执行措施犯罪分子仍然处在司法监管之中。

若在确实有必要外出打工时,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历经严密的申请审批流程,并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核准之后才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能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得提出申请要求减少其所应承担的法定刑罚处罚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是可能存在减刑的可能性: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等类型处罚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能够积极遵守监规制度,努力接受教育并改造自己,确实表露出显著的悔过自新行为,甚至取得了立功的业绩,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置。

第二种情况是,如有下列任何一条重大立功行为的显现,都应当移请法院加以免除原本应当履行的刑期部分:

包括制止他人进行严重的犯罪活动,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事实且经过查证确实,在科技创新领域有显著的发明或创造,在重大安全事故中英勇救人,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以及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任务中有卓越的表现,对国家及整个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减刑处理,实际执行的刑期仍然必须至少保持在原有判决期限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应不得少于是十三年期限;

此外,对于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到期者,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剩余刑期不应低于二十五年;

最后,如果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将死刑缓期执行到期者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应该不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监外执行能开车吗

关于监外执行人员能否驾车行驶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他们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监外执行的特定条件与制度设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对其驾驶资格进行限制,并且其持有的驾照仍然保持有效,同时身体状况满足驾驶的基本要求,那么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外执行规定的基础上,这类人员是有权利驾驶车辆的。然而,若他们所犯之罪涉及到交通领域并因此导致驾照被吊销,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明确禁止驾驶机动车,那么他们将无法再行使驾驶权。总的来说,对于监外执行人员而言,他们应该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规范,从而避免因为违反规定而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通常情况下,患有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不可以未经许可而擅自离开本地去异地务工。因为监外执行本身便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刑罚执行措施,犯罪分子仍然处在司法监管之中。若在确实有必要外出打工时,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历经严密的申请审批流程,并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核准之后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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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1]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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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2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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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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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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