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其区别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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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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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合同纠纷有多种方式,其中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双方自主交流解决问题,可灵活处理,成本较低,但无强制力。调解则是由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共识,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低成本优势。仲裁是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具有约束力,效率较高,一般一裁终局。而诉讼则是由法院进行裁决,程序严谨,具有二审等救济途径。在选择解决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权衡。协商和调解适合解决一些争议较小、双方愿意合作的情况;仲裁则适用于对效率和裁决结果有较高要求的情况;诉讼则适用于争议较大、需要法律保障的情况。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证据准备,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其区别在哪

一、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其区别在哪

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时,我们通常会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即为双方当事人通过自主交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问题;

而调解,则可以由第三方介入,通过协调双方立场并积极推动最终达成共识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当双方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选择仲裁这一方式,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既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最后,若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就只能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由法院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协商与调解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而言,其灵活性和便捷性更为突出,同时所需的成本也相对较低,然而它们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仲裁作为一种一裁终局的解决方式,其效率极高,所作裁决具有约束力。

而诉讼程序则相对严谨,提供了诸如二审等多种救济途径,且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而言,关于各种合同方面的纷争,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其法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而对于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等特定类型合同争议的处理,诉讼或仲裁的行使期限则可长达四年之久。此外,若其它法律对此另做特殊规定,则应依循该特定法规规定。关于《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即对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三年。在法律依据中有特例规定者,仍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方式,原则上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并已知悉责任对象之日算起。然而,如果自权利受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境,如权利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方可适当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合同纠纷的案件一般怎么判

合同争议事例的审判结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法院需对各类合同的实用性进行严谨细致地鉴定,主要包括合同当事方的合法资格、其表达意愿的真实性、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其次,法院需要深入了解合同的各项具体条款及其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约状况,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若一方当事人确实构成违约,则需进一步评估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方是否具备某些法定的免责理由。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对于事例的最终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将依据所有相关证据,秉持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通常而言,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关系、赔偿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总的来说,每一起合同争议事例均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处理合同纠纷,可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协商是双方自主交流解决;调解由第三方协助达成共识;仲裁由仲裁机构裁决,具约束力;诉讼则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决。协商和调解灵活成本低,但无强制力;仲裁效率高,一裁终局;诉讼严谨,具二审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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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 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 利于减轻仲裁和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 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 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
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四、诉讼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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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类型及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
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
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
3、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
二、区分:主要是以实行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和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
1、客观方面:是否着手实行基本犯罪构成。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
2、主观方面:

1)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的。

2)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实行行为人主观原因放弃的。

3)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实行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可是不能达到目的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扩展资料: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
1、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在对犯罪预备处罚的时候,应当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对于犯罪预备应当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当然,即使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应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总则第23条关于未遂的条文。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在对犯罪中止处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损害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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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类型区别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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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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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怎么区分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怎么区别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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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朋友在筹划工程,现在到了签订工程合同的阶段,但是工程合同种类繁多,想来问一下工程合同有哪些类型及其特点?
[律师回复]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
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
)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
)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
)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
)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人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
)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
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按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价签订合同,据此总价完成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上规定的所有工程,业主不
管承包商获得多少利润,均按合同规定的总价分批付款。所以有时也称为包干制。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时,应能详细而全面地准备好设计图纸和规范,使投标者能够准确地计算工程量;

2
)工程风险不大;


3
)在合同条件允许范围内,给承包商以各种必要的方便条件。

总价合同一般又可大致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价的总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的报价以详细而准确的设计图纸、规范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涨因素,如业主的设计图纸无变更,则总
价固定,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承包价。施工中图纸有变更时,总价也要变更。这种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一切风险,很可能要为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
代价,因此一般报价较高。对工期不长(一般不超过
1
年)
、规模较小、工程项目内容要求十分明确的工程,这种方式是比较简便而适宜的方式。

(2)
可调价的总价合同:在报价和订合同时,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当时的价格计算签订的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应商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
因物价上涨而引起工程投入物的成本上升,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由业主承担了物价上涨这一风险,其他风险还是要承包商来承担。一般工
期较长(
1
年以上)的工程,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通常也是以招标方式取得,是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成本,或称可报销成本,和管理费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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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类型包括重婚形成的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形成的无效婚姻,婚前患有疾病婚后没有治愈形成的无效婚姻,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形成的无效婚姻,法律后果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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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和其他类型醉酒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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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病理性醉酒和其它类型醉酒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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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类型区别有吗?
犯罪既遂的类型区别肯定是有的,一般犯罪的既遂包括有结果犯、还有行为犯、举动犯、最后还有危险犯;对于这四种行为结果犯是必须要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才能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合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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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比如例二中的王××从厂内盗窃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答自如,而在案发后,对整个盗窃过程失去记忆,这仅仅是事后记忆丧失,其盗窃过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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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类型及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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