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系针对由于违约所引发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其具体金额主要取决于实际产生的损害程度。
相比之下,违约金则属当事人事前提议的在出现违约事项后须支付某种数量的金钱作为代价。
赔偿责任注重填补实际损失,然而可能由于证据搜集等问题导致具体数额难以准确界定;
而违约金则具备明确性与事先约定性,一旦违约事件发生,便需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并用吗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否得以兼得,尽管国内的相关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伍佰柒拾柒条、第伍佰捌拾叁条以及第伍佰捌拾伍条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违约金建立在实际损失之上,当违约金所能涵盖的损失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追加赔偿损失,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冲突或抵触之处。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的现行法对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并用持肯定态度,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具有各自独立的地位。
当其中一项请求权获得法院的认可后,并不影响另一项请求权的执行力。
如若当事人所签订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则债务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为满足双方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义务,以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若违约金条款属于补偿性的,那么在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区间内进行调整后,仍可得到与赔偿损失并用的效果。
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并在违约金以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金额,此时司法机关应考虑当事人能否证实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远超过违约金与额外赔偿损失的总和,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始终坚持以全额赔付受害方的损失作为基本原则,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力度应该足以完全补偿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直接增加违约金或者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合并计算。
这两种计算方式均符合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且在调整后的情况下,最后得到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合并计算后的总额保持一致,让当事人在权益保护上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可以一起用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在特定情形之下确实可采用合并方式加以执行,然而此一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类型。
需要指出的是,违约金不仅具备补偿性质,同时还兼具惩罚功能。
若违约金金额无法完全覆盖因违反协议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适度提高。
在此种情况下,所增设的违约金金额应以不超出实际损失总额为上限。
然而,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则守约方有权提出适当降低之诉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可并行适用,或约定违约方仅承担其中一项责任之后,另一方不得再主张其他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便无法并行适用。
总而言之,是否能够并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必须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赔偿责任旨在补偿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依据损害程度而定;违约金则是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代价,具有明确性和预先性。赔偿责任弥补实际损失但难以精确计算,违约金则按约定支付,简便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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