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破产之后仍有借款未予归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特定的顺序依次对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破产财产应划拨以支付清算过程中所产债务之中涉及到的破产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以及相关待遇,以及法律层面及行政法规中明文要求需向其员工支付的补偿金。
其次,破产财产亦需用于支付破产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然破产财产无法同时满足上述同一顺位中不同偿还请求的金额,则将按照预定的比额予以分配。因此,对于面临公司破产后存在欠款而未能获得偿还的情况,债权人有必要依据破产法所制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寻求债务的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借款合同就无效了吗
在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所签定的借贷合同并不因此失效。当公司经历破产程序后,该借款即演变为破产债权的一部分。一旦债权人收到了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应及时进行申报。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也不会被视为无效。执行权交给了破产管理人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若管理人决定终止合同,则债权人可据此申报债权。一旦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管理人便有权利对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所签订但双方当事人都未完成履行义务的合同作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同时将有关的决定通知给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未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两个月内,或是未能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三十天内做出回复时,这就视作对合同的自动解除。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按此执行;然而,若对方当事人希望得到额外的担保,并向管理人提出相应请求时,管理人需给出相应保证。但如果管理人无法满足对方当事人的此项要求,则视同为合同的自动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公司破产借银行的钱还不出来怎么办理
当企业面临破产之困而无法履行其对银行的借款义务之时,通常需要严格遵循破产法的相关流程来进行妥善处置。一方面,企业应当主动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业请,由法院批准并指派破产管理机构负责接手公司的各项事务。在此期间,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点、价值评估以及变现处理。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必须向破产管理机构如实申报自身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破产财产将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然后再依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以及抚恤金等;其次,支付破产企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欠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其中便包含了银行的借款。若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上述各顺位的清偿请求,则将按比例进行分配。总言之,整个破产清算过程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与尊重。
公司破产后未清偿债务,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员工工资、社保、税款和普通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满足同顺位债权,则按比例分配。债权人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寻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