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谁返还财物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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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咱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来说事儿,就是当某个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根本就不会生效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参与其中的那个人因为这段行为得到的那些钱财是要还回去的;如果说真的没法儿还了或者不太需要还的话,那也得按照市场价格来算个价钱补偿给人家。
借款合同无效谁返还财物

一、借款合同无效谁返还财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明示,在民事法律行为遭受失效、撤销或确定无法完全发挥其效用之后,对于行为人通过实施此类行为而获取到的财产部分,必须向原物主一方进行返还;若是无法实现实物返还,或是返还并非必要处理方式时,应当用货币等可转让形式对原物主进行相应补偿。若其中一方面存在疏忽或过失,应当对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在双方皆有错误的情形下,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出借人均需将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归还给原物主。如若一方存在过失,则应依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还存在债权吗

借款协议如若被判为无效,其本身将始终缺乏法律约束力,然而关于债权问题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出借方已经实际交付借款资金,那么借款人就必须偿还这笔贷款。

无效的合约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尽管合同某一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的有效性会被否定。

只要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生效,它们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若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应该依法退还;

倘若无法归还或无必要归还,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由该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话,双方均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借款合同无效法院会怎么判

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往往源于特定法定情形,例如合同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院通常遵循如下原则展开分析:首先,涉及因该合同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应予退还;其次,对于有过失的一方,需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利息方面,一般按照约定利息无效的方式处理,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标准可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总的来说,法院将全面考虑各方面的过错程度、损失状况等因素,以期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行为失效后,行为人需返还所得财产;无法返还时,应给予货币补偿。有过失一方应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失,各自承担责任。借款合同无效时,双方需返还财产;有过失方需按过失程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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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部电视剧,心血来潮,想了解一下关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状的范文,学习学习,了解了解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状
×××诉×××、×××、×××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又名×××。
被告(反诉原告)×××。
被告(反诉原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009年12月31日诉称,其于2007年9月25日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网吧转让合同》,自己将位于长安区郭杜什字的御风网络山庄郭杜分店网吧以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三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房租发生纠纷,三被告即诉请要求确认网吧转让合同无效。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致使自己产生巨大损失,对此三被告亦有过错。现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致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整。
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增加要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房屋租金、经营收入及电脑折旧共计1135260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网吧转让合同》并接受网吧资产属实。该《网吧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另外,原告计算房屋租金与其向工商部门备案租金差额巨大,房屋租金损失不实。网吧内电脑、附属设备等资产其已原物返还原告。原告×××的网吧手续尚未正式转移,自己无法经营,故自己不存在经营收入,亦未对原告造成经营损失,故拒绝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三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
1,要求赔偿其网吧转让款利息损失9388
1.42元;
2,要求赔偿其找人看管争议网吧报酬96000元;
3,要求支付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
原审查明,原告×××系原长安御风网络山庄网吧郭杜分店的投资人。2007年9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网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人民币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位于长安区郭杜什字的御风网络山庄郭杜分店网吧。乙方转让的网吧包括所有执照、设备、桌椅、空调、风扇及其他杂物;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涉及网吧场地租赁费的问题。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多次支付部分转让款,同时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接收原告×××网吧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如下:“今接收御风网络山庄经营及管理,接收固定资产如下:
1.电脑主机 壹佰玖拾肆台(194台)、
2.显示器 壹佰玖拾陆台(196台)、
3.柜式空调 玖台(9台)、
4.收费系统 壹台(1台)、
5.桌椅 壹批(1批)、
6.可口可乐冷藏柜 贰台(2台)、及
三、四楼电表读数。接收人×××、×××”。此后,被告×××、×××即开始自行经营,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网吧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另查明,被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合伙投资协议》,协议对二人的合伙事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关于出资,约定×××以55万元人民币出资,×××以5万元出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经营场地租赁费问题发生矛盾,三被告遂以其与原告所签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网吧转让合同》无效。2009年6月9日,本院以(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无效;
2,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三被告转让款共计718000元;
3,三被告因与原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以三被告2007年9月28日接收网吧固定资产清单为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
4,驳回三被告其余之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09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23日,三被告通过本院向原告×××移交了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电脑、附属物品等财产以及网吧场地钥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致经济损失。诉讼中,原告×××以长安御风网络山庄网吧郭杜分店名义自行委托陕西天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租金损失以及电脑差价损失予以评估。2010年9月26日,该评估公司以其陕天泽评字[2010]第07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
1,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该网吧房屋租金评估价值为410123元;
2,截至2007年9月28日,该批电脑价值为529620元,与购买价值相比减少479180元,减值率为4
7.5%;截至2010年3月23日,该批电脑价值为50440元,与购买价值相比减少958360元,减值率为95%。另查明,2005年9月25日,御风网络山庄与房屋出租方梁小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合同租金为每年8万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租赁期限10年。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房屋租金90万元、电脑差价损失479180元以及三被告占用期间自己应得经营收入损失256080元,另外,原告释明其损失计算方法为房租每月3万元,计算30个月(2007年10月—2010年3月),电脑按照三年使用寿命计算,扣除残值5%,再扣除自己占用期限18个月(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即为三被告造成的损失,即原价5200元×(1-5%)×[18/36(电脑使用寿命期限)]×194台,为479180元,经营损失系按照每台电脑日收入12元×194台×5个月[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2月25日(起诉之日)]×22天/每月,即256080元。三被告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已交转让费718000元利息损失9388
1.42元[2008年2月25日(首次起诉之日)至2010年7月19日(提出反诉之日)]、看管网吧雇工报酬96000元以及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网吧转让合同》、《合伙投资协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欠条以及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业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故对于合同无效所致合同各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有过错当事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法予以分担。现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赔偿房租以及电脑差价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对于房租损失本院结合原告×××原租房合同予以确定。对于电脑差价损失本院参照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予以合理确定。三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网吧转让款718000元利息损失一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期间应以本院核定为准。至于原告×××诉请要求房租90万元一节,因原告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租金和期限,在租赁期限内房租是否变化,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而原告×××所做房租价格鉴定,只能表明当地房租市场价格,并不能证明系其具体房租损失,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之网吧营业损失,因其客观上已将网吧经营权交于三被告,自己并未实际经营,其要求三被告给付其网吧经营收入作为其经营损失,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2009年11月13日以后的利息损失,因其与执行中案款滞纳金存在冲突,故本院不予计算。至于三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找人看管争议网吧报酬96000元,因其在发生争议后并未向原告×××移交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存,其是否愿意交付网吧意思表示并不明晰,故其要求原告承担该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该反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因该争议已被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处理,故本院不再处理。至于三被告辩称合同无效后,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一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所致房屋租金损失、电脑差价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339590元。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因合同无效所致转让款利息经济损失3505
2.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其余之反诉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相抵,被告×××、×××、×××再支付原告×××30453
7.8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金额增加至2135260元,但未在本院当庭告知的七日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除原审查明事实外,重审又查明,在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无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原、被告签订网吧转让合同时,原告方对网吧转让是否合法未尽审查义务,被告则未尽告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网吧转让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纠纷,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请求人无过错为成立要件。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均应以自己对合同的无效无过错为前提,但本院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判决已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因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所以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双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故原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9517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402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霖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O一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张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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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物权归谁所有呢?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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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在北京一家海鲜公司工作,负责一些管理工作。目前面临一个状况就是雨一家商贩签订了一个无效合同,请问无效合同财产返回吗?
[律师回复] 您好,我的回答是: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财产,是依据所有权返还,还是依据不当得利返还,目前还存在着争议。因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无效合同的履行效力,因此,返还在原则上是根据所有权要求返还。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不能使当事人从无效合同中获得利益,否则就违背了无效合同制度的初衷。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同时适用追缴或罚款的措施。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收归国家所有又称为追缴。追缴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追缴约定取得的财产,当事人仍会因无效合同获得非法利益。以上内容就是有关无效合同财产返回吗这个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你可以采纳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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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合同无效后一定要返还财产吗
[律师回复]
一、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无效合同只能依法予以确认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与当事人的意志或意愿无关,当事人固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最终合同效力的确认只能由或仲裁机构来确认。而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从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合同双主均不能履行,这样的合同勿需由判决解除。只有有效合同才存在由判决解除。
二、合同无效后一定要返还财产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后,原则上都是按返还财产的方式处理,但这并非唯一的解决办法,且按此原则处理,有时明显不切合实际,还可能引起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具体地说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1、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尽管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从签订到履行,乃至发生纠纷至,总是要有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比如常因标的物毁损或损失而返还不能;标的物的合法转移而无法返还;标的物变质而返还无实际意义,会给供方(常为受害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标的物可能已失去了原始的状态,即已经被加工或改造后使用。出现这种情况时,诉讼主张调整为赔偿损失更为切合实际,不能死搬教条和一般原则非要返还财产,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司法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没有必要一律主张返还财产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作无效处理的情形。有的则属于因形式上、程序上的不完备,致使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成立,而双方又已实际履行,处理上可能与无效合同类似,但其法理意义不同。如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仅是因为形式上和程序上的问题被确认为无效,此时就没有必要一定主张返还财产。如本应以书面形式而采用了口头形式,或者须经公证、鉴证的当事人未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只签了名而未盖章等。但是不论出现哪种情况,法律往往会支持返还财产的主张。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片面地理解和适用返还财产,可能看似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形式上的公正而事实的不公正,使恶意的一方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得逞。特别是后一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必要一律支持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主张。非即时清结的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能够用其他证据证实的,也应尽量避免以缺乏法定要件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还有就是合同仅是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返还财产可能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受害人也不主张或不希望返还财产,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可能更为有利。有时返还财产显然会加重当事人的损失,如易腐、易变质物品;标的物的另部件已装入整机中投入使用;或者异地的购销行为等,一旦主张返还财产必将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3、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既要把握法律的原则性,又要注意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不能教条,主张有条件地返还财产是可取的、合理的。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无需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后一定要返还财产吗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清楚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因为合同无效导致您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且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对方时,您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等等,以依法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权时,您可以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我哥哥与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现在说是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时效,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
(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严重得多,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时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
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但在现今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20年对其进行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就是错误的。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者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笔者亦持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还有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
笔者对此持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根据《民法通则》邱条及《合同法》58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才正式产生。在此之前,不出现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情形。
2、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许多当事入并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情形,给付的当事人自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因此,其也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产生。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事由并未出现,故谈不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
3、如果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而从合同签订之日或财产给付之日起算的话,:则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支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法实现,这样有谁还会去主张合同无效?有关部门主动审查合同,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又有什么意义?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又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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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用合同返还物品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无偿借用合同返还物品时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既然无偿借用合同是一种单务类型的合同,借用者只要在借用期间,并没有将借用物损害,并且也没有侵犯对方的利益,在返还物品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的,但是任何的借用物品必须在无偿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就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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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可以是谁?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可以是失去对应物占有的物权人。但是必须要注意,这你的请求权人,他只能是物权人,当然这里的物权人,它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他物权人,但是这个所有权人到底是单独的所有人还是共有的,所有人就必须要看具体的案件,如果是不享有物权的人,他就算有占有权,他也不能享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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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其他公司进行了合作,并且签了相关的合同,涉及到了返还问题,请问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同时,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方,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行返还财产与过错无关的原则。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至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
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法院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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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八月份参加工作 与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后因为各种原因 合同被判定无效 财产需要返还 想问问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稳定,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各种类型的无效合同,如常见 的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等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无效就使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可以免责 ,就可以依据无效合同来获得非法利益,合同的无效仅仅是不能导致合同签约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以上是对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责任是怎样规定的解答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双方合作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合同无效,想要问一下,关于无效合同返还财产支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以上是无效合同返还财产支付的相关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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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借款的诉讼费由谁支付?
返还借款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支付。如果产生了诉讼费用的话,那么肯定就意味着已经进入到由诉讼程序,诉讼费用首先应当是由原告来进行垫付,然后就是由败诉方来具体进行承担的,这是属于法律当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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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要打官司,他之前的合同无效,财产涉及到的比较多一些,咨询下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
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追诉时效),《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事案件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下列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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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合同是否一定要返还财产,合同没有效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一、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无效合同只能依法予以确认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与当事人的意志或意愿无关,当事人固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最终合同效力的确认只能由或仲裁机构来确认。而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从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合同双主均不能履行,这样的合同勿需由判决解除。只有有效合同才存在由判决解除。
二、合同无效后一定要返还财产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后,原则上都是按返还财产的方式处理,但这并非唯一的解决办法,且按此原则处理,有时明显不切合实际,还可能引起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具体地说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1、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尽管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从签订到履行,乃至发生纠纷至,总是要有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返还财产已经不可能。比如常因标的物毁损或损失而返还不能;标的物的合法转移而无法返还;标的物变质而返还无实际意义,会给供方(常为受害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标的物可能已失去了原始的状态,即已经被加工或改造后使用。出现这种情况时,诉讼主张调整为赔偿损失更为切合实际,不能死搬教条和一般原则非要返还财产,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司法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没有必要一律主张返还财产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作无效处理的情形。有的则属于因形式上、程序上的不完备,致使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成立,而双方又已实际履行,处理上可能与无效合同类似,但其法理意义不同。如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仅是因为形式上和程序上的问题被确认为无效,此时就没有必要一定主张返还财产。如本应以书面形式而采用了口头形式,或者须经公证、鉴证的当事人未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只签了名而未盖章等。但是不论出现哪种情况,法律往往会支持返还财产的主张。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片面地理解和适用返还财产,可能看似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形式上的公正而事实的不公正,使恶意的一方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得逞。特别是后一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必要一律支持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主张。非即时清结的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能够用其他证据证实的,也应尽量避免以缺乏法定要件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还有就是合同仅是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返还财产可能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受害人也不主张或不希望返还财产,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可能更为有利。有时返还财产显然会加重当事人的损失,如易腐、易变质物品;标的物的另部件已装入整机中投入使用;或者异地的购销行为等,一旦主张返还财产必将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3、在处理无效合同时既要把握法律的原则性,又要注意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不能教条,主张有条件地返还财产是可取的、合理的。合同无效能解除合同吗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就无需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后一定要返还财产吗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清楚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因为合同无效导致您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且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对方时,您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等等,以依法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权时,您可以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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