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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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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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作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当合同条款内容触犯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规定时,其合同效力才会受到质疑甚至被认定为无效。而在购房方面,由于各个地区的有关限制购买房产的政策为地方性法规,并不属于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因此,如果在签署合同时,除此以外的合同条件均已满足且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即便缺乏相应的购房资格,该份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无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一、无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作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当合同条款内容触犯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规定时,其合同效力才会受到质疑甚至被认定为无效。而在购房方面,由于各个地区的有关限制购买房产的政策为地方性法规,并不属于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因此,如果在签署合同时,除此以外的合同条件均已满足且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即便缺乏相应的购房资格,该份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购房资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各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可视作合法有效。

各方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应有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特定的房地产限制购买政策背景下,购房资格审查成为必要环节。

这并不符合导致合同无效的前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因此,即使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也并非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无购房资格定金合同有效吗

在没有购买房屋合法资格的情况下缔结的定金协议之有效性,须依照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通常来说,若在签署定金协议之际,交易双方明确知晓买方并无购置房产的合法资格,却仍然约定交纳定金,那么此份定金协议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层面的阻碍,违反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法律条文。然而,倘若买方在签署定金协议之时并不清楚自身缺乏购买房屋的合法资格,并且卖方亦未对此进行严格审查与告知,那么这份定金协议便可能引发一些争议。总的来说,对于在缺乏购买房屋合法资格的前提下,定金协议的有效性如何评判,必须结合双方的主观过失、协议条款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购买房屋之前,务必详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房屋的合法资格,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以及经济损失

未取得购房资格所签订的合同,虽存在法律争议,但根据中国法律,合同若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资格通常通过地方限购政策实现,不属于法定强制性规范。因此,只要合同满足其他合法有效条件,即使签约时未取得购房资格,合同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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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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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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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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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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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公积金,男方有购房资格,女方无购房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
一、职工符合以下贷款条件规定且为房屋产权人,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2.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认定标准如下:1.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2.职工是否足额缴存以缴存基数为准,职工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3.各业务网点在受理面签时负责审核职工是否连续、足额缴存。4.职工从申请至放款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视为正常缴存,在6个月(含)以内出现补缴、一个月多次缴存等非正常缴存情况,需扫描单位补缴证明等材料,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申请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予贷款情形(适用于普通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贴息贷款):
1.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3.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限制贷款情形(适用于普通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贴息贷款):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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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效该如何维权,购房合同无效怎么办,购房
[律师回复]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信赖利益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除了以上一般的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又规定,如果是因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而导致的无效,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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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除了以上一般的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又规定,如果是因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而导致的无效,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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