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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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讨破产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维权策略:友好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和诉讼是四种法律途径。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停止执行,已履行部分可根据情况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导致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破产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一、破产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破产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维权措施探讨

关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在与破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几种可行的方式:

首先,您可以尝试与相关责任人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您也可以选择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以期在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下处理纠纷

第三种途径则是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程序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决;

最后,如果以上措施未能达成理想效果,您还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合同有效解除之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应立即停止执行;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同时亦可依法主张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若合同系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一、在此期间,法定代理人须履行如下职责:

(1)接手并掌管债务人的财产及事务印鉴、账册和文件等各类资料设备;

(2)细致深入调研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精心编制详实的财产状况汇报材料;

(3)慎重决定债务人内部机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4)慎重审议并作出关于债务人日常收支和其他必需支出的决议;

(5)在首度债权人会议举行之前,认真斟酌决定继续或暂时停止债务人的业务运营;

(6)妥善管理并分配债务人的所有财产;

以及中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例如,适当代表债务人参与各类诉讼、仲裁甚至其他法律程序;

提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动议;

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职责等。

与此同时,该部法律也明确了法定代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如勤勉尽责,忠诚执行职务等义务。

若法定代理人未能尽职尽责,未能忠诚地履行职务,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罚款;

如果因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拥有以下权利:

(1)有直接雇用必要员工,推动工作进展的权利;

以及(2)被支付薪金回报的权利。

我国法定代理人的薪酬待遇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明确划定了其大致的范围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不尽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作为破产管理人,你有责任和义务去充分履行你的职责,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来说,如果你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这个时候按照规定,你需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呢,你也可能会面临一些行政方面的惩罚措施,比如说可能会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这样的处罚。再者,如果你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那么你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啦,在每一个具体的事例当中,我们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来确定你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后,我想提醒你的是,破产管理其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事务,所以建议你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能够更好地保障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探讨破产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维权策略:友好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和诉讼是四种法律途径。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停止执行,已履行部分可根据情况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导致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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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能否解除在途货运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涵盖有“管理人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提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补充知识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由、名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执行对象,甚至多数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尸体以达公平分配之目的)。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但此处之管财命令只相当于今日之破产宣告,至于此后之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然而,实际上由于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故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兼负管理之责。所以,其中已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内容,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
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而后,破产案件之处理权限,逐步归之于。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
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仍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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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提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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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在途货运合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能否解除在途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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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提讼,按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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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而后,破产案件之处理权限,逐步归之于。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
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仍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此项制度延续、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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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排除妨害纠纷维权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黑龙江排除妨害纠纷维权哪个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高层住宅雨水管破损,下雨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墙面破坏,维修雨水管道属于物业的责任么?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首先确认一下渗漏水的原因。如果是防水层,非人为可以找开发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邻居找你正常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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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认一下渗漏水的原因。如果是防水层,非人为可以找开发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邻居找你正常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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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当劳动合同被解除,你有三种途径保护自身权益:1)请求恢复并继续履行已解除的劳动合同;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赔偿金;3)若上述方式不满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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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如遭遇违法解雇,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1.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2.在权益受损时,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争取经济补偿。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屡教不改的违法违纪员工采取的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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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律师如何申请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四、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五、营业决定权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六、诉讼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讼。 七、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 八、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九、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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