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拆迁赔偿有何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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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赔偿的差别在于补偿对象不同:前者补偿给房屋所有者,后者补偿给企业所有者。赔偿标准依据房屋结构、折旧、人口数量等因素,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具体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拆迁赔偿有何不同

一、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拆迁赔偿有何不同

在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拆迁赔偿中,有何具体差别?

房屋拆迁赔偿的相关标准如下所述:在拆迁补偿中,我们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与折旧状况进行划分档次,并依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相应的补偿费用;而对于周转补偿方面,则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环境进行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至于奖励性补偿部分,则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来进行具体的确定。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这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损失,同样也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与折旧状况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相应的补偿费用。至于周转补偿费用,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同样也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都将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来进行最终的确定。

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我们通常采用以下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个体工商户如何注销营业执照

关于如何注销您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的正规程序,我们为大家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请您携带好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表格,前往所在城市的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申请。

我们受理审查人员将会对您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和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并将根据审核结果为您开具相应的《受理通知书》或《申请资料收据》。

如果发现有任何缺失或不充分的情况,他们将会立即或于5个工作日内给您发送通知,明确告知您应补充哪些文件或信息,以便可以完成完整的申请程序。

其次,针对符合法定形式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我们将在短时间内(通常为当场)做出批复,并为您发放《注册决定通知书》。

如涉及到需要进一步验证有关内容的申请,我们也会及时给您发出《企业注册资料需要验证事项通知书》。

在等待的过程中,不用过分担心,我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您最终的审批结果。

如果您顺利通过了审批,下一步就请您于5个工作日后,携带刚才的《登记决定通知书》再次莅临该窗口,届时便能领到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为了您更好地操作,我们特向您介绍一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规定,当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以后,清算组应该精细制作清算报告,然后呈送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核对确认,最后还要报送到公司登记机关,正式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接着,我们会发布公司终止的公告。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个体工商户欠款法院怎么判

涉及到个体工商户所拖欠款项的诉讼事例的裁决结果,往往需要根据多个复杂的因素加以考虑。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确定这笔欠款的本质属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说服力和连贯性,此外还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等的详细内容。在借贷关系存在明确书面合同或者欠条协议,并且相关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选择站在债权人这一方,要求个体工商户偿还拖欠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然而,假如证据上有所缺失或争议较大,例如关于欠款项目的数量、偿还日期等方面的分歧,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和反驳意见做出综合性的评断。再者,法院也会对个体工商户的偿债意愿和实际偿还能力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如果他们现有的财产储备无法抵消所有的债务金额,那么法院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级和比例来安排债务的偿还顺序。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经营的模式运营,那么其家庭成员也可能需要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裁决结果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例情况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决定。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赔偿的差别在于补偿对象不同:前者补偿给房屋所有者,后者补偿给企业所有者。赔偿标准依据房屋结构、折旧、人口数量等因素,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具体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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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
1、拆迁谈判属于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拆迁谈判贯穿整个拆迁过程,包括裁决受理后乃至诉讼程序中,均存在拆迁协商可能性,无论是城管、税务等方面对拆迁户的调查以及拆迁公司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在谈判上掌握主动权,让拆迁户做出让步,属于拆迁实施的核心部分。
2、谈判双方不对等性,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或拆迁公司。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何战争前的部署,甚至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向被拆迁人施加压力,如动用城管、国土、税务等各部门查你,更有甚者性质的人员也会介入拆迁,拆迁公司雇佣社会人员逼迁比比皆是,各种手段都不行的可申请。
一、拆迁谈判的开局技巧:
1、 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一定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作为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你拿到了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方的第一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3、学会在接受拆迁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条件时感到意外,如果我们的被拆迁人能够读懂拆迁评估报告,就要是这对里面的一些项目学会感到意外,在你表示有些意外后,对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如果你不表示意外,对方通常会拆迁人变得更加强硬。
4、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人争辩,产生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5、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
二、拆迁谈判的中期技巧:
1、 一定要学会应对没有决定权的“拆迁人”。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
2、 在拆迁谈判中绝对不要对补偿款进行“折中补偿”。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3、学会应对拆迁谈判补偿的僵局。
如果遇到僵局首先通过解决一些小的拆迁补偿问题为双方创造谈判机会,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一些微不足道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拆迁人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被说服。
4、只要是在补偿的某一项问题上做出了让步一定要在其他方面索取回报。
三、拆迁谈判的结尾技巧:
1、严格防范对方的“白脸-黑脸”策略,在这里面一定要注意,区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往往拆迁人唱白脸,拆迁公司的人唱黑脸。但在这里面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唱白脸的拆迁人,要知道拆迁人一定清楚拆迁规划。
2、拆迁补偿谈判中最后一个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减少让步的幅度,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一定不要在拆迁补偿谈判一开始就做出让步,自己主动减少补偿项目和数额。
(2)一定谨防对方的心理战,尤其是奖励期心理战,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奖励期补偿如果错过就没有机会了。
(3)一定不要因为拆迁人要你报出“一口价”,或者声称自己“不喜欢讨价还价”而一次性让出所有拆迁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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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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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拆迁能赔多少
具体能赔多少,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并且每年的赔偿标准也会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会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同时因为征收所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的相关费用也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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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如何区分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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