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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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行为可免受刑事制裁。例如,及时归还公款给原所有者、在追诉期限内未被发现或犯罪情节轻微等。然而,若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数额较大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则构成犯罪。但如案发前归还且情节轻微,可考虑刑事豁免。
挪用公款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免于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哪些情况下,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以不受到刑事制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挪用公款罪是有可能获得刑事豁免权的。

然而,这仅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给原所有者;或者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没有被发现;又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等等。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且数额较大,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就构成了犯罪。但是,如果在案发前已经将款项归还,并且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话,则可以考虑给予其刑事豁免权。《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将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及其具体表现。

要指出的是,所谓“挪用公款罪”,通常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款私自挪作他用,从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之中。

此外,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及到将公款用于个人利益的巨大数额的运营活动,或者涉嫌将公款长期挪用而不按期归还,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这种行为的四项关键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本罪的明确客体,主要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影响到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其次,作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特定性;

再者,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涉及到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

最后,从主观角度看,犯有本罪的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心理状态。《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10万已退还犯法吗

挪用公款金额达十万并且已经如数返还的行为,其本质上仍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即便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类似的行为,也不能仅凭其是否已将公款全数偿还来作为确定其是否犯罪的唯一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非法活动,还是将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将公款数额较大并超过三个月未能及时归还,都将被视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十万元用于普通活动,并且已经如数偿还,那么在量刑过程中,这将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加以考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否认该犯罪行为的存在。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挪用公款的实际用途、挪用的持续时间、是否已经偿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总而言之,这类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只不过在量刑轻重方面可能因为积极退赃等情节而有所区别。

在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行为可免受刑事制裁。例如,及时归还公款给原所有者、在追诉期限内未被发现或犯罪情节轻微等。然而,若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数额较大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则构成犯罪。但如案发前归还且情节轻微,可考虑刑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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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出口免税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3种情形;二是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种情形;三是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15种情形。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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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的21种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口免税的21种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出口免税范围主要分为: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视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由退税改为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3大类。同时,上述范围如果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其以前环节所征的消费税不再退还,也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主要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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