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天内离职不给工资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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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被拒付工资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这三天工资,可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试用期解除需充分证据,期限根据合同期限决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三天内离职不给工资违法吗

一、试用期三天内离职不给工资违法

试用期内三日内离职,不予支付薪酬是否合法?

按照法定规定,为期三天之试用期并不设立薪资报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具体指出的是,劳动者完全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该三日的酬劳,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有权请求劳动监管部门介入以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根据现行法规,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所享有的薪酬待遇不能低于其所在公司同岗位最低档次薪酬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得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试用期的相关事宜,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是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事项。若用人单位欲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试用人员不符合职位聘用条件,否则便无权终止试用期合同。

其次是关于试用期期限设定的问题。试用期的长度应根据所签署劳动合同期限而定,但最高不可超过六个月。

最后是关于试用期薪酬待遇问题。在此阶段,劳动者的收入不应低于其执掌职务最低档次薪酬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的百分之八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三天没签合同被辞退有补偿吗

针对试用期未签订相关合同而遭遇解雇情况下,其是否有权获取赔偿等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每个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衡量。

首先,在试用期内,若员工未能满足企业所设定的录用标准及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在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并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

然而,员工不符录用资格的情况必须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来加以证实,凡无法拿出有效证据的,均将视作符合企业当初设定的录用条件,故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仍需负责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

其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一是在试用期阶段被证实不符合本公司所录用员工的相应资格和要求;

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其三是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遭受巨大损害;

再者就是劳动者在同时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这种情况已经对接受本单位派遣工作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恶劣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前声明并提出异议后,仍然未能及时纠正该不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试用期三天不让走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试用期间内,如欲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员工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雇主提交书面通知。

然而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对离职事宜进行限制,使员工直接寻求赔偿变得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例如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能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或是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等不良行为,那么在此基础上员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就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继续工作,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行命令员工从事危险作业,从而危及其生命安全,那么员工可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总而言之,能否获得赔偿,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试用期提前三天离职被拒付工资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这三天工资,可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试用期解除需充分证据,期限根据合同期限决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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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土地承包公司,我们已经与对方洽谈好了协议合同也已经签了,但是对方最近突然来文件说你要违约,那么试论违约责任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违约责任的形态 通常认为,违约责任的形态或者说违约行为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可以分为全部违约、部分违约和预期违约三种。前两种形态在《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均有相同的规定。第三种预期违约则是《合同法》中确认的一种新的违约形态。
(一) 全部违约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也称不履行合同义务。全部违约的情况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这要根据当事人的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而定,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的,还有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如果合同根本就没有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没有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的,全部违约的法律责任由合同中约定应当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的,出现了因没有履约的损失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即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
3 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 部分违约 部分违约,又称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内只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的合同权利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由此也可能造成相对人的其他损失,为了支持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弥补损失,违约方应当就未完全履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部分违约对相对人可以有两种结果:第
一,是相对人的合同权利是由全部合同条件组成而成的,合同的部分履行对其实现合同权利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此种部分违约实质上是完全违约。相对人如果要主张对方的违约是完全违约的,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合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就相对增加了一些。第
二,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可以分开行使,违约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使相对人能够实现部分合同权利,尚未履行部分或者履行不当部分的违约责任较全部违约的责任为轻。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尚未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对已经履行部分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因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合同法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态。对于这种违约形态,多年来争议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但在合同法颁布前一直未被承认。它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违约是一种不能履约的危险,而不是实际违约。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二是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损害。三是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预期违约问题。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
一,当事人的确无履行能力的预期违约情况。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种种情况丧失了继续履约的条件,虽然合同的履行期限未满,但是继续拖下去已经没有意义,而且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损失,因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动向对方提出已经不能能履行合同了。当事人对这种预期违约如果不想承担继续履约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书面解释,包括生产能力的变化、市场的变化和原材料及加工能力的变化等原因,如果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不接受其预期违约终止合同履行的要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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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前几天找了一份行政的工作,但是试用期期间公司说不签合同,想咨询一下试用期内没签合同违法吗?谢谢!
[律师回复] 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一、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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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接触到了合同违约责任,但是具体内容不太清楚,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
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
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
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
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
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上就是关于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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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因不清楚提问者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提出的问题,所以分别从职工个人与医院两个角度来分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从职工个人的角度看,职工不需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1、在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由上述规定可知,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另一种情况是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约定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试用期内,不得约定违约金,这样,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6、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医院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医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欺项委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试用期内,医院(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金,所以医院不需要向职工支付违约金。
二、不管哪一种情况,医院都不能扣留职工的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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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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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这三天的工资,你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维护你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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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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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那就需要看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了,如果确实没有达到是可以去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注意: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是指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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