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情况中,风险代理这一方式并不被法律所认可。作为起因于个人身份关系而引发的争议,人身伤害赔偿这类案件并不符合风险代理的适用范畴。风险代理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事项。毕竟,除了受害者预先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之外,剩下的赔偿款项与其人身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受害者未来的生活也有着直接且深远的影响。因此,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并不适宜处理人身伤害赔偿这类案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一、损失补偿原则。
这是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意味着无论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哪种性质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是精神损害,都必须通过物质赔偿的方式来弥补,而不允许采用非货币性质的其他解决办法。
二、过失相抵原则。
该原则主要存在于损害赔偿之债中,旨在通过考量并正当化与有过失的存在,有效地降低加害方因过错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全额赔偿原则。
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则,倡导侵权行为加害人应该按照其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数额,无条件给予受害方全额赔偿。
四、损益相抵原则。
其核心思想是,当受害方因为某项损害原因获得了一定利益时,应当将由此产生的收益从损失总额中扣除,然后由赔偿义务人按照剩余金额进行赔偿。
因此,这一原则可以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合理公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有几种途径和方法
医疗损害赔偿纷争的妥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可以采取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即将患者与医院双方直接会面,围绕赔偿事宜进行平等对话,最终达成共识;其次,我们也可以寻求政府机构的介入,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以此来促进问题圆满的解决;最后,若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给予满意的答案,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司法手段确定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
在决定采用何种方式之前,我们应当全面权衡各方面因素,仔细思考,以便做出最为合适的决策。
单个而言,协商处理方式具备快捷有效的优点,然而达成的协议却缺少法律强制执行力;相比较之,政府的行政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以及权威性;而民事诉讼则是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其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是整个过程相对繁琐,耗费时间较长。
无论我们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必须高度重视相关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工作,例如病历材料、医疗费用发票等关键性文件,用以保护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因涉及人身关系而非财产纠纷。风险代理仅限于财产纠纷,赔偿款与受害者人身权益紧密相关,影响未来生活,故风险代理不适用。医疗损害赔偿应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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