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两类犯罪在判刑上孰轻孰重的问题,我们无法给予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因为其量刑力度的大小必须在充分考虑并分析具体案情之后才能得出结论。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个情况中指向的主体为国家公务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司法制裁。缘由在于,该类型案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纯洁性以及其对公共财产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这三项权益。
然而,倘若涉案对象是所在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到的则是对这些机构资金使用收益权的侵犯,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将有可能被归入挪用资金罪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因而是针对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二)犯罪客观要素。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基于其在岗位职责上的独特优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作为借贷给他人的凭据,而且金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意愿上仅能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利用了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进行此操作。《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不退怎么办
关于挪用公款罪中违法所得数额不予退还将如何影响量刑,无疑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挪用公款已经触及到刑法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嫌疑人未能偿还所挪用财物,按照法律规定,这类行为在量刑过程中往往被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
为了确保法律尊严和公正,司法机关将竭尽全力进行追赃工作,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涉嫌犯罪人员的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返还不当得利有望争取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倘若固执己见,拒绝缴纳非法收入,那么正义的法院在量刑时将会充分考虑到犯罪性质的恶劣性、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多元化因素,通常情况下会给出较为严厉的刑罚判决。
此外,即使在刑事审判结束之后,追赃工作也不会就此停止,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的判刑无法简单比较,需具体分析案情。若涉及国家公务人员挪用公款,将面临更严厉制裁,因其侵害了公职行为的纯洁性及公共财产权益。量刑需综合考虑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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