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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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多视为可撤销,因犯罪违背诚信与公德,常致非自愿签约。但复杂性要求全面考量,如未实质损害国家利益,或仍为可撤销;若侵害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需结合个案实际及法律深入分析。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是不应该采取统一结论的严谨态度去看待的。普遍认为,此类案件中的合同大多情况下应当归类于可撤销类范畴。原因在于,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意味着对诚信原则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的背离,导致合同当事一方可能在非自愿且并非真实意愿的条件下签订了合同。

然而,鉴于此种复杂性,我们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例如,即便存在着合同诈骗行为,若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可撤销类型。但是,倘若已经对国家利益构成了侵害,那么这样的合同便会被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情况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明确指出,任何主体如存在非法占据他人利益之目的,在签署或履行各类相关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目达到一定标准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需另外处罚罚金;

如果行为人的侵犯行为涉及金额庞大并且造成严重的的不良影响,那么其刑罚升格至三年以上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接受罚金制裁;

对于那些骗取财物数额过于巨大,甚至造成极其恶劣后果的情况,将面临最低十年,最高无期徒刑的惩罚,另附加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能否起诉公安局

合同诈骗罪乃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且由检察院以国家名义依法提起公诉,因此,个人无权自行向公安局发起诉讼。在相关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公安局肩负着侦查之责。倘若您质疑公安局在承办合同诈骗案中所采用的策略与方法是否合法合规,您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例如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请求或向上级公安部门提出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等合法手段。然而,此举并非对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提出告发,因此请务必明确理解。值得关注的是,在实行上述法律措施之前,您必须备足可靠的证据来佐证您的观点,若不具备充分客观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可能只会徒劳无功,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果。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多视为可撤销,因犯罪违背诚信与公德,常致非自愿签约。但复杂性要求全面考量,如未实质损害国家利益,或仍为可撤销;若侵害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需结合个案实际及法律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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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实践中,相关争议的重点,一般都围绕着上述司法解释的
第四条来认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不过从实践来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很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法律上看,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如果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
所以,这种《认购书》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强。当然,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还是要提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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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很麻烦的。而如果购房者违约,人家开发商只要一个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这个博弈中,购房者还是处于弱势,既然如此,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相对低一些,应该是对购房者更有利的,因为风险会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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