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本仲裁庭乃依法设立,专司劳资纠纷之裁处之机构,因其具有类似于司法机关之特性,故得以独立行使劳资纠纷之仲裁权力。其主要职责在于公正且迅速地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本仲裁庭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算起
这一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这一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保护以及得到了对方接受履行责任的明确承诺,仲裁时效便会因此而中断并重新计算。
但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存在合理的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按法律要求在法定限期内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那么这一仲裁时效则将暂时停止计算。
直至这一阻碍因素消弭为止,仲裁时效才会恢复正常计时。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引发争端的,公民提起申诉的仲裁时效并受上述的法定期限约束;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告终结,就必须在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会怎么判
民事劳动争议事例之仲裁结论的产生往往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仲裁庭将对原、被告各自提出的各项证据进行严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书、薪资支付流水单、考勤记录等等,以便对当时事件的真实状况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了解。若该事例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仲裁庭将会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例如,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解除程序等等。针对薪资纠纷这一焦点问题,仲裁庭将仔细核对薪资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克扣等不当现象。至于加班问题,仲裁庭需要确认加班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审批手续。总而言之,仲裁庭将依据客观事实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例做出最终的裁决。裁决结果可能是完全支持劳动者的所有诉求,部分支持,亦或是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具体的裁决结果将视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仲裁庭依法成立,专责处理劳资争议。具备类似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独立行使仲裁权。主要任务为公正、高效地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当事人权益。仲裁庭由劳动部门、工会及企业代表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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