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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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仲裁庭依法成立,专责处理劳资争议。具备类似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独立行使仲裁权。主要任务为公正、高效地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当事人权益。仲裁庭由劳动部门、工会及企业代表共同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性质

本仲裁庭乃依法设立,专司劳资纠纷之裁处之机构,因其具有类似于司法机关之特性,故得以独立行使劳资纠纷之仲裁权力。其主要职责在于公正且迅速地处理各类劳资纠纷,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本仲裁庭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算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申诉的仲裁时效以一年为期。

这一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这一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保护以及得到了对方接受履行责任的明确承诺,仲裁时效便会因此而中断并重新计算。

但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存在合理的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按法律要求在法定限期内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那么这一仲裁时效则将暂时停止计算。

直至这一阻碍因素消弭为止,仲裁时效才会恢复正常计时。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在劳动关系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引发争端的,公民提起申诉的仲裁时效并受上述的法定期限约束;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告终结,就必须在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会怎么判

民事劳动争议事例之仲裁结论的产生往往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仲裁庭将对原、被告各自提出的各项证据进行严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书、薪资支付流水单、考勤记录等等,以便对当时事件的真实状况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了解。若该事例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仲裁庭将会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例如,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解除程序等等。针对薪资纠纷这一焦点问题,仲裁庭将仔细核对薪资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克扣等不当现象。至于加班问题,仲裁庭需要确认加班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审批手续。总而言之,仲裁庭将依据客观事实及相关劳动法法规,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例做出最终的裁决。裁决结果可能是完全支持劳动者的所有诉求,部分支持,亦或是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具体的裁决结果将视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仲裁庭依法成立,专责处理劳资争议。具备类似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独立行使仲裁权。主要任务为公正、高效地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当事人权益。仲裁庭由劳动部门、工会及企业代表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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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台市律师铜山区律师南溪区律师溧阳市律师萧县律师资中县律师顺庆区律师新沂市律师当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纠纷并且无法解决时,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呢劳动仲裁的效力又有多大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吧。
一、劳动仲裁的性质
1、性质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条件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二、劳动仲裁性质的优越性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性质的特征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1、申请程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机构设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3、裁决效力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通过上文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的描述,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仲裁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生活中,当您和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您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才能提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仲裁前置。另外,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企业拒绝执行裁决结果时,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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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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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审理程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仲裁程序由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三、对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超出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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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请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律师回复]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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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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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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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求一份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内容,最好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性质概述基本简介等等内容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委员会性质组织机构组成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
基本简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旬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受理争议
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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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解决争议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在于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则在于解决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开除、除名、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纠纷。
2.适用法律不同。仲裁委员会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等与财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以劳动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劳动法规有政策性强的特点。
3.解决机构不同。只有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仲裁委员会,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劳动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各级劳动部门都有自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4.级别管辖不同。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该仲裁委员会就取得管辖权,并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而劳动仲裁首先按企业的级别性质划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划分管辖的人民法院,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先裁后审的制度。
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有管辖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在仲裁时效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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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仲裁委员会的差异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调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争议的综合性机构,成员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行业工会及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代表。其职责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探讨复杂或疑难争议,并实施全程监控与监督。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聘用和解聘专/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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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有管辖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在仲裁时效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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