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相关部门将详查拟征用房屋,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估价,选择由征收人商定或公正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可申请复核评估,如有异议,可请求专家委员会鉴定。最终补偿价格依评估和政策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综合评审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给予搬迁、安置费用;补偿征收造成的经营损失。市、县级政府要制定补助与奖励措施,给被征收人经济支持和精神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条件有哪些
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未定,征收部门须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申请解决。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补偿方案,制定并颁发补偿决定。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相关部门会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了解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然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确定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