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获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保护时,必须满足以下必备要素:首要前提是前前提起有一项已得到核实并生效的、明确规定了夫妻另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文件;然后,债务人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去履行其债务;最后,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并且这部分财产具有可被执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强制执行结案了,但钱没给之后还会立案吗
关于法院已经宣判但尚未还清债务的问题,您可以参照以下处理办法:
1. 对于具有实际偿付能力且有可执行资产的案件,原则上应自立案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针对非诉讼性质的执行案件,公允的期限为立案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但在此期间因故需要中止执行的除外;
2.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务必向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提出申请,并在第五天为止设定的期限结束之前提交该申请书。同时,延期申请应当获得书面批准;
3. 若在六个月之后仍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要求原下级法院在特定时间内继续执行,也可以直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若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外,法院有权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法院有权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必须遵循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一原则。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时,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各单位能够配合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首先,裁定书在程序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旦执行工作在此阶段得以圆满完成,那么该项执行程序便可正式告一段落,其后即便有意愿再度启动执行程序,也已无从实现。
其次,在实体上,裁定书亦具有不容忽视的效力。它意味着在执行行动圆满结束之后,官方机构将不再以强制司法手段敦促你履行相应义务,亦不对你是否遵循法律文书中所确定之规定,实现自我权益予以过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通常包括:首先,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夫妻一方应履行的债务。其次,债务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债务。再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明确,且具备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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